司法院院解字第3854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85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2月19日 |
(一)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四十條及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九條所稱之該管高等法院,包括該管高等法院分院在內,已見院解字第三六四○號解釋。
(二)立法院立法委員之選舉人或候選人對於區選舉事務所辦理選舉人員提起之選舉訴訟,歸該區選舉事務所所在地之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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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85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2月19日 |
(一)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四十條及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九條所稱之該管高等法院,包括該管高等法院分院在內,已見院解字第三六四○號解釋。
(二)立法院立法委員之選舉人或候選人對於區選舉事務所辦理選舉人員提起之選舉訴訟,歸該區選舉事務所所在地之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