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854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解字第385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854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85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7年2月19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284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四十條及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九條所稱之該管高等法院,包括該管高等法院分院在內,已見院解字第三六四○號解釋。

  (二)立法院立法委員之選舉人或候選人對於區選舉事務所辦理選舉人員提起之選舉訴訟,歸該區選舉事務所所在地之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