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861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86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2月20日 |
上訴乃為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判決有所不服請求救濟之方法,故應於判決宣示後始得為之,如於判決宣示前預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縱在上訴法院調卷時業已判決,其上訴仍難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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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7年2月20日 |
上訴乃為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判決有所不服請求救濟之方法,故應於判決宣示後始得為之,如於判決宣示前預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縱在上訴法院調卷時業已判決,其上訴仍難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