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86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86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2月2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291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355 條 ( 34.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
上訴乃為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判決有所不服請求救濟之方法,故應於判決宣示後始得為之,如於判決宣示前預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縱在上訴法院調卷時業已判決,其上訴仍難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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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7年2月2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291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355 條 ( 34.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
上訴乃為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判決有所不服請求救濟之方法,故應於判決宣示後始得為之,如於判決宣示前預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縱在上訴法院調卷時業已判決,其上訴仍難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