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920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92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4月5日 |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十八條及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八條之選舉委員,自係各省市縣參議會或臨時參議會參議員遴選補充規程第五條所稱之現任官吏,但既經遴選為省參議員,雖其原任選舉委員未經辭職,在其省參議員之資格喪失前,仍得為選舉監察委員之選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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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92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4月5日 |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十八條及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八條之選舉委員,自係各省市縣參議會或臨時參議會參議員遴選補充規程第五條所稱之現任官吏,但既經遴選為省參議員,雖其原任選舉委員未經辭職,在其省參議員之資格喪失前,仍得為選舉監察委員之選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