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922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92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4月5日 |
省縣參議員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為刑法上之公務員,如憑藉其身份地位而犯罪,應依刑事法令關於公務員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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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7年4月5日 |
省縣參議員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為刑法上之公務員,如憑藉其身份地位而犯罪,應依刑事法令關於公務員之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