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7年4月21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355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原代電所述情形 (縣國代選舉事務所准縣黨部通知黨員甲、乙、丙等,或未經中央決定為正式或候補候選人或雖經決定為候選人惟未提出放棄當選聲明時,應撤銷其候選人資格。) 辦理選舉自屬違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