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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94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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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94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942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94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4月2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358 頁
相關法條:
公務員交代條例
第 7 條 ( 36.03.05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依公務員交代條例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應賠償之款項,本得照原額以
法幣
給付之,但給付時之幣值較之當時低落過甚者,得酌令增加賠償額數。
分类
:
75%
中華民國37年4月司法院院解字解釋
1948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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