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998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院解字第3997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998號解釋》
院解字第3999號

解釋日期:民國37年6月1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408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來電所述情形 (加工廠受某田糧機關委託承製軍糧,已由該機關將所有應予加工之稻悉數撥交,該廠收受並約定隨提隨交,如有虧欠歸保人負全部賠償責任,乃限期早屆該廠竟於青黃不接之際而實有虧欠,迭催未能照繳,經澈查虧數屬實,復由該廠出立限條承認無異,旋經人認其虧欠迭催無法交糧,即係利用時機而為盜賣貸放或侵占之結果因以舉發。) 如無盜賣侵占之事實,不能依懲治貪污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