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400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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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400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4003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400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7年6月1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414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8、30、268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來文所述情形,某甲將其住宅供給某乙聚賭抽頭,如非意圖營利,祇成立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從犯,某乙既係聚眾賭博,其參與賭博之人如對於聚眾之行為有聯絡之意思者,應成立該罪之共犯,餘參照院解字第三九六二號第二項解釋,至該住宅是否可視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以當時實際情形定之。

聲請書

  附江西金谿地方法院原呈

  案據本院推事游為善本年二月十三日簽呈稱呈為呈請轉請解釋事茲有「某甲供給其住宅由某乙聚賭抽頭當賭博時某甲住宅門扇大開先後參與賭博者約數十人並非特定人數均係自由出入該屋無阻」經該管警局當人併獲送請法辦對此事實適用法律有下列二說(子)說以某甲供其住宅給人賭博應負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供給賭博場所之罪某乙聚賭抽頭應負同條聚眾賭博之罪其參與賭博者因非特定人數且某甲住宅供為賭博場所雖屬私人住家之屋舍然其門扇大開與賭者均得自由出入該屋無阻參照二十八年院字第一九二一號解釋非特定人數在家賭博即應認該住宅為當然公眾出入之場所與賭博者均應負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之罪(丑)說以除某甲某乙應分負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罪外其參與賭博者因該賭博場所係私人住家之屋舍縱非特定人數先後數十人自由出入該屋無阻究與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有別該與賭者僅觸犯違警法應不負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之罪以上二說究以何說為是事關適用法律疑義理合簽請鈞長鑒核迅予逕電轉請司法院予以解釋示遵實為公便等情據此事關適用法律疑義理合據情呈請鈞長鑒核俯賜解釋示遵謹呈司法院院長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