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4024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402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6月21日 |
來電所述情形如以強劫為鬥爭之內容,即與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罪相當,在戡亂時期危害國家緊急治罪條例施行之區域,應依該條例第七條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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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7年6月21日 |
來電所述情形如以強劫為鬥爭之內容,即與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罪相當,在戡亂時期危害國家緊急治罪條例施行之區域,應依該條例第七條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