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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404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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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404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4044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404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7年6月2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445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選舉鄉鎮民代表選舉人不親自到場投票而委其子女或其他選舉人代投者,其投票為無效,如其無效票數較當選人中得票最少人所得票數與落選人中得票最多人所得之票數之差數為多時,除當選人所得票數為較無效票數與落選人中得票最多人所得票數之和數為多者,不因無效票數之存在而受影響外,其他當選人之當選均應認為無效。

  (二)在奉國民政府三十六年三月十三日處字第二○六號訓令前,鄉鎮民代表選舉訴訟已繫屬於法院而未裁判者,應依此項訓令辦理,若已經裁判駁回,不得以此為理由提起再審之訴。

  (三)辦理鄉鎮民代表選舉違背鄉鎮民代表選舉條例第五條之規定者,其選舉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