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身份信息修改或变更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本文件已于2018年10月11日被吉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高等学校学生在校期间修改或变更学籍身份信息工作的通知废止。 |
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身份信息修改或变更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吉教学字〔2014〕13号 2014年11月3日 |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高等学校学生在校期间修改或变更学籍身份信息工作的通知 |
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含具有颁发国家承认学历文凭资格的公办、民办普通高校、成人高校,开放大学)和经批准承担培养研究生任务的科研机构(以下合并简称高等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学历教育在校学生(含专科、本科学生,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基础培训阶段研究生,硕士、博士研究生)身份信息修改或变更工作,维护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合法权益,杜绝冒名顶替、身份信息造假等行为发生,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身份信息修改或变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学生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和照片等。
二、学生身份信息应来自省级招生部门报送教育部审核通过的考生录取数据信息,无特殊缘由不进行修改或变更。
三、学生身份信息在报名、入学考试、录取等环节发生错误的,由高等学校向省级招生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招生部门核实后将修改意见或补充录取数据报教育部,并将相关结果及时反馈学校。
四、学生在校期间修改或变更身份信息,由本人提出合法性证明,经高等学校审查通过,报省教育厅审核确认后可以修改或变更。
五、学生在校期间修改或变更身份信息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1.学生要求修改或变更身份信息申请书(包括申请修改或变 更的具体信息、申请理由以及签名、签名日期等);
2. 学生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开具的修改或变更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证明(注明申请更改信息的时间、原因或理由,加贴被更改人照片并加盖户籍专用章,户籍民警签字,并注明固定电话以便沟通核对)。其中,变更出生日期信息的,还须出生医院开具的学生出生证明(加盖医院公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固定电话以便核对),变更民族信息的,还须原户籍所在省及其下辖市以上民族管理部门开具证明(加盖民族管理部门公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固定电话以便核对);
3. 学生修改或变更信息前后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身份证原件丢失的,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带有被更改人照片并加盖户籍专用章,户籍民警签字);
4. 学生高考电子档案照片的电子档和打印件(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公章,经办人签字)。
六、学生在校期间修改或变更身份信息程序:
1.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提交修改或变更身份信息所需材料。
2. 学生所在院(系)、高等学校学籍管理部门依次根据申请修改或变更的请求项目,审查学籍档案和提交的材料(材料不全或有疑义的,需补交或修改。证明材料须与开具证明机关核实)。审查同意修改或变更的事项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高等学校以正式文件(相关材料作为附件)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3. 省教育厅学籍管理部门受理后,组织相关人员对报送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必要时请相关部门协查有关信息。需教育部审核通过的学生修改或变更身份信息报送教育部备案,并将相关结果及时反馈高等学校及学生本人。修改或变更身份信息的纸介质材料存档备查。
4. 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我国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信息查询的唯一网站,简称“学信网”)保留更改或变更前的信息。
七、加强学生身份信息修改或变更管理。
1. 高度重视学生身份信息修改或变更工作,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工作流程,强化管理与服务。
2.严格遵守岗位制度,认真履行工作程序,确保修改或变更的学生身份信息准确无误。严格学生身份信息管理,不得以任何非法形式展示、公布或分发学生身份信息。
3. 严肃工作纪律,对在学生身份信息修改或变更工作中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人员,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领导人的责任。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教育厅
2014年11月3日
吉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4年11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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