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大维寻衅滋事案 (2020) 苏 1091 刑初 3 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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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大维寻衅滋事案刑事判决书
(2020) 苏 1091 刑初 3 号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8日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
(2020) 苏 1091 刑初 3 号

公诉机关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大维,男,1987 年 6 月 19 日出生于江苏省扬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 [ … ], 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住扬州市 [ … ],户籍地扬州市 [ … ]。被告人吴大维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 2019 年 9 月 11 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 2019 年 10 月 16 日经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扬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董亚伟,江苏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孙腾,江苏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扬开检诉刑诉 [2020] 2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大维犯寻衅滋事罪,于 2020 年 1 月 9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任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大维及辩护人董亚伟、孙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 年 2 月,被告人吴大维在手机上使用 VPN 翻墙软件登录境外社交平台 “Twitter”, 用 [ … ] 的手机号码注册 “Twitter” 账号(账号:@Rockyin5588, 昵称:「深隐」)。自 2019 年 2 月 11 日至 9 月 6 日期间,被告人吴大维多次使用该账号在 “Twitter” 上发布推文侮辱国家主要领导人,诋毁中国共产党,并恶意发表代表扬州人民支持台湾独立、支持香港暴乱等言论,其中侮辱国家主要领导人的推文 73 条,诋毁中国共产党的推文 220 条,支持台湾独立的推文 44 条,支持香港暴乱的推文 55 条,共计 392 条推文。

案发后,被告人吴大维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举证了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照片、身份情况、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推特的言论内容、推特截图、证人沈红霞的证言、电子物证检查笔录、网络在线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大维使用手机通过翻墙软件登录境外社交平台 Twitter, 注册账号后使用其账户多次发布辱骂国家主要领导人的言论,情节恶劣;在网络上多次发表反对党和国家制度、支持台独、香港乱局等言论,在网络空间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吴大维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吴大维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吴大维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2、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19 年 2 月,被告人吴大维在手机上使用 VPN 翻墙软件登录境外社交平台 “Twitter”, 用 [ … ] 的手机号码注册 “Twitter” 账号(账号:@Rockyin5588, 昵称:「深隐」)。自 2019 年 2 月 11 日至 9 月 6 日期间,被告人吴大维多次使用该账号在 “Twitter” 上发布推文侮辱国家主要领导人,诋毁中国共产党,并恶意发表支持台湾独立、支持香港暴乱等言论,其中侮辱国家主要领导人的推文 73 条,诋毁中国共产党的推文 220 条,支持台湾独立的推文 44 条,支持香港暴乱的推文 55 条,共计 392 条,在网络上引发了大量网民的围观并引发了不同阵营网民之间的对骂。

案发后,被告人吴大维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公安机关于 2019 年 9 月 10 日从被告人吴大维处扣押了黑色华为牌手机一部。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 被告人照片、身份情况,证实:被告人吴大维的基本身份情况;

2. 发破案经过,证实:2019 年 9 月 10 日,被告人吴大维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情况。

3.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2019 年 9 月 10 日,从被告人吴大维处扣押了黑色华为手机一部。

4. 被告人吴大维推特的言论内容、推特截图,证实:吴大维推特内容涉及反对共产党言论 220 条,涉及辱骂国家主要领导人的言论 73 条,涉及支持台独等言论 44 条,涉及支持香港乱局等言论 55 条。

二、证人沈红霞的证言,证实:其是扬州市开发区兴城东路汉庭优佳酒店前台服务员,2019 年 9 月 10 日中午 12 点,吴大维让其帮忙保管一部华为手机。

三、被告人吴大维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9 年 2 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其在 [ … ] 使用自己的华为手机,利用 VPN 翻墙软件,注册了境外聊天软件推特,其推特名称叫:@rockyin5588, 昵称:深隐。大概是从 2019 年 2 月中旬,其开始发布反对中国共产党和辱骂国家领导人的言论。其推特上面发布的这些推文,有的是自己发布的,有的是转发的别人的推文,有的是其回复别人的评论,全部加起来有 1,612 条,主要涉及侮辱国家主要领导人,诋毁中国共产党,支持台湾独立、支持香港暴乱等言论。

四、电子物证检查笔录,证实:2019 年 9 月 15 日,扬州市公安局电子物证检验鉴定中心作出扬公(网)检字 [2019] 第 203 号电子物证检查笔录,对被告人吴大维持有的华为手机提取通讯录 46 条、QQ 账号相关电子数据、微信账号相关电子数据、Telegram 账号相关电子数据、Twitter 账号相关电子数据,证实其推特昵称为「深隐」。

五、网络在线提取笔录,证实:2019 年 9 月 3 日,扬州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对被告人吴大维截止 2019 年 9 月 3 日 17 时 Twitter 账号所有推文及回复的推文进行提取,共计截图 548 条,提取推文(包含回复的推文)共计 491 条;2019 年 9 月 17 日,扬州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对被告人吴大维 2019 年 9 月 3 日至 9 月 17 日 Twitter 账号所有推文及回复的推文进行提取,共计截图 8 条,提取推文(包含回复的推文)共计 18 条。

六、辨认笔录,证实:证人沈红霞辨认将手机交其保管的人系被告人吴大维。

七、司法鉴定意见,证实:被告人即被鉴定人明确恶劣心境的诊断,通过翻墙软件注册推特后,受他人影响,出现辱骂国家领导人等行为,事后能够清楚性质、后果,并认识到原因是自己轻信他人,被媒体洗脑,其作案与不良情绪并无关联性,辨认与控制能力存在,故判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大维使用手机通过翻墙软件登录境外社交平台 Twitter, 注册账号后使用其账户多次发布辱骂国家主要领导人的言论,情节恶劣;在网络上多次发表反对党和国家制度、支持台独、香港乱局等言论,在网络空间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吴大维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大维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大维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提请对被告人吴大维从轻、从宽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对于被告人吴大维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大维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吴大维虽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但其在网络上多次发表反对党和国家制度、支持台独、香港乱局等言论,多次发布辱骂国家主要领导人的言论,情节恶劣,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故对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吴大维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大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9 年 9 月 11 日起至 2020 年 9 月 10 日止)

二、对扣押于公安机关的被告人吴大维作案工具华为牌黑色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件经核对与原件无异
审 判 长 张长云
人民陪审员 叶玉宏
人民陪审员 高晓艳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史文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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