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不服海盐县公安局拒绝出警、拒绝履行查处法定职责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嘉公行复字〔2018〕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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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不服海盐县公安局拒绝出警、拒绝履行查处法定职责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嘉公行复字[2018]26号
2019年2月22日
发布机关:嘉兴市公安局

申请人吴某某。

被申请人海盐县公安局。

申请人吴某某以被申请人海盐县公安局接警后拒绝出警、拒绝履行查处法定职责向本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局经书面通知补正后于2018年12月26日依法受理,同时告知申请人复议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称: 其在海盐县武原街道城北村吴*场*号建设房屋一幢,并有合法房产手续。2017年底,因地方政府征收,申请人的土地和房屋被纳入用地范围。但房屋拆迁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拆迁补偿极不公平,因此申请人未与地方政府签订征收补偿协议。2018年10月18日7点半左右,申请人在杭州医院住院,接到邻居电话称地方政府正在申请人家强拆,申请人小女儿吴某静于7点50分左右拨打110报警称地方政府要强拆申请人家房屋,要求制止非法强拆,警察称这是政府行为,无权干涉,没有出警。最终申请人房屋被夷为平地,财物损失严重。申请人认为公安机关负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接警后却未履行其法定职责,以致申请人房屋被非法暴力强拆,致使申请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为维护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行政复议法》等规定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接到报警拒绝出警、拒绝查处政府非法暴力拆迁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答复人已履行法定职责,当场向申请人作了答复。2018年10月18日,海盐县相关政府部门对海盐县武原街道城北村未交出土地户实施统一拆除。2018年10月18日上午7时47分许,答复人接到电话18958*****7(申请人女儿吴*静的电话)报警称其位于武原街道城北村*组的房子正被政府强拆。接警员接到报警后,仔细了解了报警内容,发现报警人所称房屋处于政府当日拆迁范围内,便当场口头告知政府拆迁一事系政府行为,不属于公安管辖范围,告知其可以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二、申请人认同其房屋被拆是政府行为。申请人对政府实施拆除的方式方法、暴力程度、法定程序等方面有不同看法,但申请人主观上认同拆除其所有房屋的主体是政府,并认为政府的行为属于行政强拆行为。三、答复人不具备对行政行为进行调查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未授予公安机关调查行政行为的权力,答复人不具备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职权。四、答复人答复的内容正确合理。申请人所有的房屋被拆除一事,系海盐县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不在答复人管辖范围内。接警员当场答复报警人可以找县政府相关部门或负责人反映情况,答复的内容正确合理。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18日,海盐县政府相关部门组织人员对海盐县武原街道城*村未交出土地户实施统一拆除。10月18日上午7时47分许,申请人之女吴*静(18958******7)拨打海盐县公安局110接报警台电话报警称其还未与政府达成协议,但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城北村*组的房屋正被政府强拆,姐姐吴某英被政府人员强行拖走,要求公安机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因报警事项系政府拆迁行为,接警员接警并向报警人核实报警内容后,告知报警人政府拆迁行为不属公安机关管辖,若对该政府拆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关政府部门反映。

以上事实有接警录音,《房屋拆迁公告》,海盐县国土资源局《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告知书》(盐土资限告字[2018]年第35号),海盐县国土资源局《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盐土资限决字[2018]年第35号),情况说明等予以证实。

本局认为: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十四条规定“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报警的范围:(一)刑事案件;(二)治安案(事)件;(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四)自然灾害、治安灾害事故;(五)其他需要公安机关处置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报警”、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以外的非紧急求助,110报警服务台接警工作人员应当告知求助人向所求助事项的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求助,并视情予以必要的解释”。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报警后,发现报警涉及事项系政府对其征收土地范围内房屋的拆除,其属于行政行为,报警人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有争议,可以通过法定途径寻求救济,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遂告知报警人向相关政府部门反映,符合上述规定。公安机关具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职责,但并不具有对其他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调查处理的职权,申请人明知其房屋被政府拆除,仍提出被申请人对地方政府拆除行为未出警、未履行查处职责的复议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局不予采纳。据此,对申请人提出确认被申请人接到报警拒绝出警、拒绝查处政府非法暴力拆迁行为违法的复议请求,本局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