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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正義/02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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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 第十三卦

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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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下乾上。同人於野,亨,利涉大川,利君子貞。

[疏]正義曰:「同人」,謂和同於人。「於野,亨」者,野是廣遠之處,借其野名,喻其廣遠,言和同於人,必須寬廣,無所不同。用心無私,處非近狹,遠至於野,乃得亨進,故云「同人於野亨」。與人同心,足以涉難,故曰「利涉大川」也。與人和同,義涉邪僻,故「利君子貞」也。此「利涉大川」,假物象以明人事。

《彖》曰:同人,柔得位得中而應乎乾,曰「同人」。二為同人之主。

[疏]正義曰:此釋所以能同於人之義。「柔得位得中」者,謂六二也,上應九五,是「應於乾」也。

《同人》曰:「同人於野,亨,利涉大川。」乾行也。所以乃能「同人於野,亨,利涉大川」,非二之所能也,是乾之所行,故特曰「同人曰」。

[疏]「同人曰」至「乾行也」。○正義曰:釋「同人於野,亨,利涉大川」之義。所以能如此者,由乾之所行也。言乾能行此德,非六二之所能也,故特云「同人曰」,乃云「同人於野,亨」,與諸卦別也。○注「故特曰同人曰」。○正義曰:「故特曰同人曰」者,謂卦之《彖》辭,發首即疊卦名,以釋其義,則以例言之,此發首應云「同人於野亨」,今此「同人於野亨」之上別云「同人曰」者,是其義有異。此同人卦名,以六二為主,故同人卦名系屬六二,故稱「同人曰」,猶言「同人卦曰」也。「同人於野,亨,利涉大川」,雖是《同人》卦下之辭,不關六二之義,故更疊「同人於野亨」之文,乃是乾之所行也。

文明以健,中正而應,君子正也。行健不以武,而以文明用之,相應不以邪,而以中正應之,君子正也,故曰「利君子貞」。

[疏]正義曰:此釋「君子貞」也。此以二象明之,故云「文明以健」。「中正而應」,謂六二、九五,皆居中得正,而又相應,是君子之正道也,故云「君子正」也。若以威武而為健,邪僻而相應,則非君子之正也。

唯君子為能通天下之志。君子以文明為德。

[疏]「唯君子為能通天下之志」。○正義曰:此更贊明君子貞正之義。唯君子之人於「同人」之時,能以正道通達天下之志,故利君子之貞。○注「君子以文明為德」。○正義曰:若非君子,則用威武。今卦之下體為離,故《彖》云「文明」,又云「唯君子能通天下之志」,是君子用文明為德也。謂文理通明也。

《象》曰:天與火,同人。天體在上,而火炎上,同人之義也。

[疏]正義曰:天體在上,火又炎上,取其性同,故云「天與火,同人」。

君子以類族辨物。君子小人,各得所同。

[疏]正義曰:族,聚也。言君子法此同人,以類而聚也。「辨物」謂分辨事物,各同其黨,使自相同,不間雜也。

初九:同人於門,無咎。居同人之始,為同人之首者也。無應於上,心無系吝,通夫大同,出門皆同。故曰「同人於門」也。出門同人,誰與為咎?

[疏]正義曰:「同人於門」者,居同人之首,無應於上,心無系吝,含弘光大,和同於人,在於門外,出門皆同,故云「無咎」也。

《象》曰:出門同人,又誰咎也?

[疏]正義曰:「又誰咎」者,釋「出門同人無咎」之義。言既心無系吝,出門逢人皆同,則誰與為過咎?

六二:同人于宗,吝。應在乎五,唯同於主,過主則否。用心扁狹,鄙吝之道。

[疏]正義曰:系應在五,而和同於人在於宗族,不能弘闊,是鄙吝之道,故《象》云「吝道」也。

《象》曰:「同人于宗」,吝道也。

九三:伏戎於莽,升其高陵,三歲不興。居同人之際,履下卦之極,不能包弘上下,通夫大同;物黨相分,欲乖其道,貧於所比,據上之應;其敵剛健,非力所當,故「伏戎於莽」,不敢顯亢也。「升其高陵」,望不敢進,量斯勢也,三歲不能興者也。三歲不能興,則五道亦以成矣,安所行焉?

[疏]「九三伏戎於莽」至「三歲不興」。○正義曰:「伏戎於莽」者,九三處下卦之極,不能包弘上下,通夫大同,欲下據六二,上與九五相爭也。但九五剛健,九三力不能敵,故伏潛兵戎於草莽之中,升其高陵。「三歲不興」者,唯升高陵以望前敵,量斯勢也,縱令更經三歲,亦不能興起也。○注「不能包弘上下」至「安所行焉」。○正義曰:「不能包弘上下,通夫大同」者,初九出門皆同,無所系著,是包弘上下,通夫大同。今九三欲下據六二,奪上之應,是不能包弘也。「物黨相分」者,謂同人之時,物各有黨類而相分別也;二則與五相親,與三相分別也。「欲乖其道,貪於所比,據上之應」者,言此九三欲乖其同人之道,不以類相從,不知二之從五,直以苟貪,與二之比近而欲取之,據上九五之應也。

《象》曰:「伏戎於莽」,敵剛也。「三歲不興」,安行也。安,辭也。

[疏]正義曰:「伏戎於莽敵剛」者,釋「伏戎於莽」之義。以其當□九五之剛,不敢顯亢,故「伏戎於莽」,「三歲不興」,「安行」者,釋「三歲不興」之義,雖經三歲,猶不能興起也。安,語辭也,猶言何也。既三歲不興,五道亦已成矣,何可行也?故云「安行也」。此假外物以明人事。

九四:乘其墉,弗克攻,吉。處上攻下,力能乘墉者也。履非其位,以與人爭,二自五應,三非犯己,攻三求二,尢而效之,違義傷理,無所不與,故雖乘墉而不克也。不克則反,反則得吉也。不克乃反,其所以得吉,「困而反則」者也。

[疏]正義曰:「乘其墉」者,履非其位,與人鬥爭,與三爭二,欲攻於三。既是上體,力能顯亢,故乘上高墉,欲攻三也。「弗克攻吉」者,三欲求二,其事已非。四又效之,以求其二,違義傷理,無所不與,雖復乘墉,不能攻三也。「吉」者,既不能攻三,能反自思愆,以從法則,故得吉也。此爻亦假物象也。

《象》曰:「乘其墉」,義弗克也。其吉,則困而反則也。

[疏]正義曰:「乘其墉義弗克也」者,釋不克之義。所以乘墉攻三不能克者,以其違義,眾所不從,故云「義不克」也。「其吉則困而反則」者,釋「其吉」之義。所以得「其吉」者,九四則以不克,困苦而反歸其法則,故得吉也。

九五:同人先號咷,而後笑,大師克相遇。《彖》曰:「柔得位得中,而應乎乾,曰同人。」然則體柔居中,眾之所與;執剛用直,無所未從,故近隔乎二剛,未獲厥志,是以「先號咷」也。居中處尊,戰必克勝,故「後笑」也。不能使物自歸而用其強直,故必須大師克之,然後相遇也。

[疏]正義曰:「同人先號咷」者,五與二應,用其剛直,無所未從,故九五共二,欲相和同,九三、九四,與之競二也。五未得二,故志未和同於二,故「先號咷」也。「而後笑」者,處得尊位,戰必克勝,故「後笑」也。「大師克相遇」者,不能使物自歸己,用其剛直,必以大師與三、四戰克,乃得與二相遇。此爻假物象以明人事。

《象》曰:同人之先,以中直也。大師相遇,言相克也。

[疏]正義曰:「同人之先以中直」者,解「先號咷」之意,以其用中正剛直之道,物所未從,故「先號咷」也。但《象》略「號咷」之字,故直云「同人之先以中直」也。「大師相遇言相克」者,釋「相遇」之義,所以必用大師,乃能相遇也。以其用大師與三四相伐而得克勝,乃與二相遇,故言「相克」也。

上九:同人於郊,無悔。郊者,外之極也。處「同人」之時,最在於外,不獲同志,而遠於內爭,故雖無悔吝,亦未得其志。

[疏]「上九同人於郊無悔」。○正義曰:「同人於郊」者,處同人之極,最在於外,雖欲「同人」,人必疏己,不獲所同,其志未得。然雖陽在於外,遠於內之爭訟,故無悔吝也。○注「不獲同志」至「未得其志」。○正義曰:「不獲同志」者,若彼此在內相同,則獲其同志意也。若已為郊境之人,而與相同,人未親己,是「不獲同志」也。「遠於內爭」者,以外而同,不於室家之內,是遠於內爭也。以遠內爭,故無悔吝。以在外郊,故未得志也。

《象》曰:「同人於郊」,志未得也。凡處同人而不泰焉,則必用師矣。不能大通,則各私其黨而求利焉。楚人亡弓,不能亡楚。愛國愈甚,益為它災。是以同人不弘剛健之爻,皆至用師也。

[疏]「《象》曰同人於郊志未得也」。正義曰:釋「同人於郊」之義。同人在郊境遠處,與人疏遠,和同之志,猶未得也。○注「凡處同人」至「用師也」。○正義曰:「凡處同人而不泰焉則必用師矣」者,王氏注意非止上九一爻,乃總論同人一卦之義。去初上而言,二有同宗之吝,三有「伏戎」之禍,四有不克之困,五有「大師」之患,是處「同人」之世,無大通之志,則必用師矣。「楚人亡弓,不能亡楚。愛國愈甚,益為它災」者,案《孔子家語·弟子好生篇》云:「楚昭王出遊,亡烏號之弓,左右請求之。王曰:'楚人亡弓,楚得之,又何求焉。'孔子聞之曰:'惜乎!其志不大也。不曰人亡弓,人得之,何必楚也。'」昭王名軫,哀六年,吳伐陳,楚救陳,在城父卒。此愛國而致它災也。引此者,證同人不弘皆至用師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