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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正義/04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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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 第四十二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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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下巽上。益:利有攸往,利涉大川。

[疏]正義曰:「益」者,增足之名,損上益下,故謂之益。下已有矣,而上更益之,明聖人利物之無已也。損卦則損下益上,益卦則損上益下,得名皆就下而不據上者,向秀云:「明王之道,志在惠下,故取下謂之損,與下謂之益。」既上行惠下之道,利益萬物,動而無違,何往不利,故曰「利有攸往」。以益涉難,理絕險阻,故曰「利涉大川」。

《彖》曰:益,損上益下,民說無疆。震,陽也。巽,陰也。巽非違震者也。處上而巽,不違於下,「損上益下」之謂也。

[疏]正義曰:此就二體釋卦名之義。柔損在上,剛動在下,上巽不違於下,「損上益下」之義也。既居上者能自損以益下,則下民歡說,無復疆限。益卦所以名益者,正以「損上益下,民說無疆」者也。

自上下下,其道大光。「利有攸往」,中正有慶。五處中正,「自上下下」,故「有慶」也。以中正有慶之德,有攸往也,何適而不利哉!

[疏]正義曰:此就九五之爻,釋「利有攸往,中正有慶」也。五處中正,能「自上下下」,則其道光大,為天下之所慶順也。「以中正有慶之德」,故所往無不利焉。益之所以「利有攸往」者,正謂中正有慶故也。

利涉大川,木道乃行。木者,以涉大川為常而不溺者也。以益涉難,同乎「木」也。

[疏]正義曰:此取譬以釋「利涉大川」也。木體輕浮,以涉大川為常而不溺也。以益涉難,如木道之涉川。涉川無害,方見益之為利,故云「利涉大川,木道乃行」也。

益動而巽,日進無疆。天施地生,其益無方。損下益下。

[疏]正義曰:「益動而巽,日進無疆」者,自此已下,廣明益義。前則就二體明損上益下以釋卦名,以下有動求,上能巽接,是「損上益下」之義。今執二體更明得益之方也。若動而驕盈,則彼損無已。若動而卑巽,則進益無疆,故曰「益動而巽,日進無疆」。「天施地生,其益無方」者,此就天地廣明益之大義也。天施氣於地,地受氣而化生,亦是「損上益下」義也。其施化之益,無有方所,故曰「天施地生,其益無方」。

凡益之道,與時偕行。益之為用,施未足也。滿而益之,害之道也。故「凡益之道,與時偕行」也。

[疏]正義曰:雖施益無方,不可恒用,當應時行之,故舉「凡益」總結之,故曰「凡益之道,與時偕行也」。

《象》曰:風雷,益。君子以見善則遷,有過則改。遷善改過,益莫大焉。

[疏]正義曰:《子夏傳》云:「雷以動之,風以散之,萬物皆盈。」孟僖亦與此同其意。言必須雷動於前,風散於後,然後萬物皆益。如二月啟蟄之後,風以長物八月收聲之後,風以殘物。風之為益,其在雷後,故曰「風雷,益」也。遷謂遷徙慕尚,改謂改更懲止,遷善改過,益莫大焉,故君子求益,以「見善則遷,有過則改」也。六子之中,並有益物,猶取雷風者,何晏云:「取其最長可久之義也。」

初九:利用為大作,元吉,無咎。處益之初,居動之始。體夫剛德,以蒞其事而之乎巽,以斯大作,必獲大功。夫居下非「厚事」之地,在卑非任重之處,大作非小功所濟,故「元吉」,乃得「無咎」也。

[疏]正義曰:「大作」謂興作大事也。初九處益之初,居動之始,有興作大事之端,又體剛能幹,應巽不違,有堪建大功之德,故曰「利用為大作」也。然有其才而無其位,得其時而無其處,雖有殊功,人不與也。時人不與,則咎過生焉。故必「元吉」,乃得「無咎」,故曰「元吉,無咎」。

《象》曰:「元吉,無咎」,下不厚事也。時可以大作,而下不可以厚事,得其時而無其處,故「元吉」,乃得「無咎」也。

[疏]正義曰:「下不厚事」者,厚事猶大事也。

六二:或益之十朋之龜,弗克違,永貞吉。王用享于帝,吉。以柔居中,而得其位。處內履中,居益以沖。益自外來,不召自至,不先不違,則朋龜獻策,同於損卦六五之位,位不當尊故吉在「永貞」也。帝者,生物之主,興益之宗,出震而齊巽者也。六二居益之中,體柔當位,而應於巽,享帝之美,在此時也。

[疏]「六二」至「王用享于帝吉」。○正義曰:六二體柔居中,當位應巽,是居益而能用謙沖者也。居益用謙,則物「自外來」,朋龜獻策,弗能違也。同於損卦六五之位,故曰「或益之十朋之龜,弗克違」也。然位不當尊,故永貞乃吉,故曰「永貞吉」。帝,天也。王用此時,以享祭於帝,明靈降福,故曰「王用享於帝吉」也。

《象》曰:「或益之」,自外來也。

[疏]正義曰:「自外來」者,明益之者從外自來,不召而至也。

六三:益之,用凶事,無咎。有孚中行,告公用圭。以陰居陽,求益者也。故曰「益之」。益不外來,己自為之,物所不與,故在謙則戮,救凶則免。以陰居陽,處下卦之上,壯之甚也。用救衰危,物所恃也,故「用凶事」,乃得「無咎」也。若能益不為私,志在救難,壯不至亢,不失中行,以此告公,國主所任也;用圭之禮,備此道矣,故曰「有孚,中行,告公用圭」也。公者,臣之極也。凡事足以施天下,則稱王,次天下之大者,則稱公。六三之才,不足以告王,足以告公,而得用圭也。故曰「中行告公用圭」也。

[疏]「六三」至「告公用圭」。○正義曰:六三以陰居陽,不能謙退,是求益者也,故曰「益之」。「益不外來,已自為之,物所不與」。若以謙道責之,則理合誅戮。若以救凶原之,則情在可恕。然此六三,「以陰居陽,處下卦之上,壯之甚也」。用此以救衰危,則物之所恃,所以「用凶事」而得免咎,故曰「益之,用凶事,無咎」。若能求益不為私己,志在救難,為壯不至亢極,能適於時,是有信實而得中行,故曰「有孚中行」也。用此「有孚中行」之德,執圭以告於公,公必任之以救衰危之事,故曰「告公用圭」。○注「以陰居陽」至「告公用圭也」。○正義曰:告王者宜以文德燮理,使天下人寧,不當恒以救凶,用志褊狹也。

《象》曰:益「用凶事」,固有之也。用施凶事,乃得固有之也。

[疏]正義曰:「固有之」者,明其為救凶,則不可求益;施之凶事,乃得固有其功也。

六四:中行,告公從,利用為依遷國。居益之時,處巽之始,體柔當位,在上應下。卑不窮下,高不處亢,位雖不中,用「中行」者也。以斯告公,何有不從?以斯「依遷」,誰有不納也?

[疏]正義曰:六四:居益之時,處巽之始,體柔當位,在上應下,卑不窮下,高不處亢,位雖不中,用中行者也」,故曰「中行」也。以此中行之德,有事以告於公,公必從之,故曰「告公從」也。用此道以依人而遷國者,人無不納,故曰「利用為依遷國」也。遷國,國之大事,明以中行,雖有大事,而無不利,如「周之東遷晉鄭焉依」之義也。

《象》曰:「告公從」,以益志也。志得益也。

[疏]正義曰:「以益志」者,既為公所從,其志得益也。

九五:有孚惠心,勿問元吉。有孚,惠我德。得位履尊,為益之主者也。為益之大,莫大於信。為惠之大,莫大於心。因民所利而利之焉,惠而不費,惠心者也。信以惠心,盡物之願,固不待問而「元吉有孚惠我德」也。以誠惠物,物亦應之,故曰「有孚惠我德」也。

[疏]正義曰:九五得位處尊,為益之主,兼張德義,以益物者也。「為益之大,莫大於信,為惠之大,莫大於心。因民所利而利之焉,惠而不費,惠心者也」。有惠有信,盡物之願,必獲元吉,不待疑問,故曰「有孚惠心,勿問元吉」。我既以信,惠被於物,物亦以信,惠歸於我,故曰「有孚,惠我德」也。

《象》曰:「有孚惠心」,勿問之矣。「惠我德」,大得志也。

[疏]正義曰:「大得志」者,天下皆以信惠歸我,則可以得志於天下,故曰「大得志」也。

上九:莫益之,或擊之,立心勿恒,凶。處益之極,過盈者也。求益無已,心無恒者也。無厭之求,人弗與也。獨唱莫和,是「偏辭也」。人道惡盈,怨者非一,故曰「或擊之」也。

[疏]正義曰:上九處益之極,益之過甚者也。求益無厭,怨者非一,故曰「莫益之,或擊之」也。勿猶無也,求益無已,是「立心無恒」者也。無恒之人,必凶咎之所集,故曰「立心勿恒,凶」。

《象》曰:「莫益之」,偏辭也。「或擊之」,自外來也。

[疏]正義曰:「偏辭」者,此有求而彼不應,是「偏辭也」。「自外來」者,怨者非一,不待召也,故曰「自外來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