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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正義/04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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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 第四十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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坎下震上。解:利西南。西南,眾也。解難濟險,利施於眾。遇難不困于東北,故不言不利東北也。

[疏]正義曰:「解」者,卦名也。然解有兩音,一音古買反,一音胡買反,「解」謂解難之初,「解」謂既解之後。《彖》稱「動而免乎險」,明非解眾難之時,故先儒皆讀為「解」。《序卦》云:「物不可以終難,故受之以解。解者,緩也。」然則「解」者,險難解,釋物情舒緩,故為「解」也。「解利西南」者,西南坤位,坤是眾也。施解於眾,則所濟者弘,故曰「解利西南」也。

無所往,其來復,吉。有攸往,夙吉。未有善於解難而迷於處安也。解之為義,解難而濟厄者也。無難可往,以解來復則不失中。有難而往,則以速為吉者,無難則能復其中,有難則能濟其厄也。

[疏]正義曰:「無所往」者,上言「解難濟險,利施於眾」。此下明救難之時,誡其可否。若無難可往,則以來復為吉。若有難可往,則以速赴為善,故云「無所往,其來復吉,有攸往夙吉」。設此誡者,褚氏云:「世有無事求功,故誡以無難宜靜,亦有待敗乃救,故誡以有難須速也。」

《彖》曰:解,險以動,動而免乎險,解。動乎險外,故謂之「免」。免險則解,故謂之「解」。

[疏]正義曰:此就二體以釋卦名。遇險不動,無由解難。動在險中,亦未能免咎。今動於險外,即見免脫於險,所以為「解」也。

「解,利西南」,往得眾也,「其來復吉」,乃得中也。「有攸往,夙吉」,往有功也。天地解而雷雨作,雷雨作而百果草木皆甲坼。天地否結則雷雨不作,交通感散,雷雨乃作也。雷雨之作,則險厄者亨,否結者散,故「百果草木皆甲坼」也。

[疏]「解利西南」至「百果草木皆甲坼」。○正義曰:「解利西南往得眾」者,「解」之為義,兼濟為美。往之西南得施解於眾,所以為利也。「其來復吉乃得中也」者,無難可解,退守靜默,得理之中,故云「乃得中」也。「有攸往,夙吉,往有功也」者,解難能速,則不失其幾,故「往有功也」。「天地解而雷雨作雷雨作,而百果草木皆甲圻」者,此因震、坎有雷雨之象,以廣明「解」義。天地解緩,雷雨乃作。雷雨既作,百果草木皆孚甲開坼,莫不解散也。

解之時大矣哉!無圻而不釋也。難解之時,非治難時,故不言用。體盡於解之名,無有幽隱,故不曰義。

[疏]正義曰:結歎解之大也。自天地至於草木,無不有「解」,豈非大哉!

《象》曰:雷雨作,解。君子以赦過宥罪。

[疏]正義曰:赦謂放免,過謂誤失,宥謂寬宥,罪謂故犯,過輕則赦,罪重則宥,皆解緩之義也。

初六:無咎。「解」者,解也。屯難盤結,於是乎解也。處蹇難始解之初,在剛柔始散之際,將赦罪厄,以夷其險。處此之時,不煩於位而「無咎」也。

[疏]正義曰:夫險難未夷,則賤弱者受害,然則蹇難未解之時,柔弱者不能無咎,否結既釋之後,剛強者不復陵暴。初六,「處蹇難始解之初,在剛柔始散之際」,雖以柔弱處無位之地,逢此之時,不慮有咎,故曰「初六無咎」也。

《象》曰:剛柔之際,義無咎也。或有過咎,非其理也。「義」猶理也。

[疏]正義曰:「義無咎」者,「義」猶理也,剛柔既散,理必無咎,或有過咎,非理之當也,故曰「義無咎」也。○注「有過咎」至「義猶理也」。○正義曰:「或有過咎,非其理也」者,或本無此八字。

九二:田獲三狐,得黃矢,貞吉。狐者,隱伏之物也。剛中而應,為五所任,處於險中,知險之情,以斯解物,能獲隱伏也,故曰:「田獲三狐」也。黃,理中之稱也。矢,直也。田而獲三狐,得乎理中之道,不失枉直之實,能全其正者也,故曰「田獲三狐,得黃矢,貞吉」也。

[疏]正義曰:「田獲三狐」者,狐是隱伏之物,三為成數,舉三言之,搜獲歡盡。九二以剛居中而應於五,為五所任,處於險中,知險之情,以斯解險,無險不濟,能獲隱伏,如似田獵而獲窟中之狐,故曰「田獲三狐」。「得黃矢,貞吉」者,黃,中之稱。矢,直也。田而獲三狐,得乎無理中之道,不失枉直之實,能全其正者也,故曰「得黃矢貞吉」也。

《象》曰:九二,「貞吉」,得中道也。

[疏]正義曰:「得中道也」者,明九二位既不當,所以得「貞吉」者,由處於中,得乎理中之道故也。

六三:負且乘,致寇至,貞吝。處非其位,履非其正,以附於四,用夫柔邪以自媚者也。乘二負四,以容其身。寇之來也,自已所致,雖幸而免,正之所賤也。

[疏]正義曰:「負且乘致寇至」者,六三,矢正無應,下乘於二,上附於四,即是用夫邪佞以自說媚者也。乘者,君子之器也。負者,小人之事也。施之於人,即在車騎之上,而負於物也。故寇盜知其非巳所有,於是競欲奪之,故曰「負且乘致寇至」也。「貞吝」者,負乘之人,正其所鄙,故曰「貞吝」也。

《象》曰:負且乘,亦可醜也。自我致戎,又誰咎也?

[疏]正義曰:「亦可醜也」者,天下之醜多矣,此是其一,故曰「亦可醜也」。「自我致戎,又誰咎也」者,言此寇雖由已之招,非是他人致此過咎,故曰「又誰咎也」。

九四:解而拇,朋至斯孚。失位不正,而比於三,故三得附之為其拇也。三為之拇,則失初之應,故「解其拇」,然後朋至而信矣。

[疏]正義曰:而,汝也。拇,足大指也。履於不正,與三相比,三從下來附之,如指之附足,四有應在初。若三為之拇,則失初之應,故必「解其拇」,然後朋至而信,故曰「解而拇,朋至斯孚」。

《象》曰:「解而拇」,未當位也。

[疏]正義曰:「未當位」者,四若當位履正,即三為邪媚之身,不得附之也。既三不得附四,則無所解。今須解拇,由不當位也。

六五:君子維有解,吉。有孚於小人。居尊履中而應乎剛,可以有解而獲吉矣。以君子之道解難釋險,小人雖間,猶知服之而無怨矣。故曰「有孚於小人」也。

[疏]正義曰:「君子維有解吉」者,六五,居尊履中而應於剛,是有君子之德。君子當此之時,可以解於險難。維,辭也。有解於難,所以獲吉,故曰「君子維有解吉」也。「有孚於小人」者,以君子之道解難,則小人皆信服之,故曰「有孚於小人」也。

《象》曰:君子有解,小人退也。

[疏]正義曰:小人謂作難者,信君子之德,故退而畏服之。

上六:公用射隼于高墉之上,獲之,無不利。初為四應,二為五應,三不應上,失位負乘,處下體之上,故曰「高墉」。墉非隼之所處,高非三之所履,上六居動之上,為解之極,將解荒悖而除穢亂者也。故用射之,極則後動,成而後舉,故必「獲之」,而「無不利」也。

[疏]「上六」至「無不利」。○正義曰:隼者,貪殘之鳥,鸇鷂之屬。墉,牆也。六三失位負乘,不應於上,即是罪釁之人,故以譬於集。此借飛鳥為喻,而居下體之上,其猶隼處高墉。隼之為鳥,宜在山林,集於人家「高墉」,必為人所繳射,以譬六三處於高位,必當被人所誅討。上六居動之上,為解之極,將解之荒悖而除穢亂,故用射之也。「極而後動,成而後舉,故必獲之,而無不利」,故曰「公用射隼于高墉之上,獲之無不利」也。公宅臣之極。上六以陰居上,故謂之「公」也。

《象》曰:「公用射隼」,以解悖也。

[疏]正義曰:「解悖也」者,悖,逆也。六三失位負乘,不應於上,是悖逆之人也。上六居動之上,能除解六三之荒悖,故云「以解悖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