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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正義/05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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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 第五十二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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艮下艮上。艮:艮其背,目無患也。

[疏]正義曰:目者,能見之物,施止於面,則抑割所見,強隔其欲,是目見之所患。今施止於背,則「目無患也」。

不獲其身,所止在後,故不得其身也。行其庭,不見其人,相背故也。無咎。凡物對面而不相通,「否」之道也。艮者,止而不相交通之卦也。各止而不相與,何得無咎?唯不相見乃可也。施止於背,不隔物欲,得其所止也。背者,無見之物也。無見則自然靜止,靜止而無見,則「不獲其身」矣。「相背」者,雖近而不相見,故「行其庭,不見其人」也。夫施止不於無見,令物自然而止,而強止之,則奸邪並興,近而不相得則凶。其得「無咎」,「艮其背,不獲其身,行其庭,不見其人」故也。

[疏]「艮其背不獲其身」至「無咎」。○正義曰:「艮其背,不獲其身,行其庭,不見其人,無咎」者,「艮,止也」,靜止之義,此是象山之卦,其以「艮」為名。施之於人,則是止物之情,防其動欲,故謂之止。「艮其背」者,此明施止之所也。施止得所,則其道易成,施止不得其所,則其功難成,故《老子》曰:「不見可欲,使心不亂也。」「背者,無見之物也。」夫「無見則自然靜止」。夫欲防止之法,宜防其未兆。既兆而止,則傷物情,故施止於無見之所,則不隔物欲,得其所止也。若「施止於面」,則「對面而不相通」,強止其情,則「奸邪並興」,而有凶咎。止而無見,則所止在後,不與而相對。言有物對面而來,則情欲有私於己。既止在後,則是施止無見。所止無見,何見其身,故「不獲其身」。既「不獲其身」,則相背矣。相背者,雖近而不相見,故「行其庭,不見其人」。如此乃得「無咎」,故曰「艮其背,不獲其身,行其庭,不見其人,無咎」也。又若能止於未兆,則是治之於未萌,若對面不相交通,則是「否」之道也。但止其背,可得「無咎」也。

《彖》曰:艮,止也。時止則止,時行則行,動靜不失其時,其道光明。正道不可常用,必施於不可以行。適於其時,道乃光明也。

[疏]「《彖》曰艮止也」至「其道光明」。○正義曰:「艮,止也」者,訓其名也。「時止則止,時行則行,動靜不失其時,其道光明」者,將釋施止有所光明,施止有時,凡物之動息,自各有時運。用止之法,不可為常,必須應時行止,然後其道乃得光明也。

艮其止,止其所也。易背曰止,以明背即止也。施止不可於面,施背乃可也。施止於止,不施止於行,得其所矣,故曰「艮其止,止其所」也。

[疏]正義曰:此釋施止之所也。「艮其止」者,疊《經》文「艮其背」也。「易背曰止,以明背」者,無見之物,即是可止之所也。既時止即宜止,時行則行,所以施止須是所。「艮」既訓止,今言「艮其止」,是止其所止也,故曰「艮其止,止其所」也。

上下敵應,不相與也。是以不獲其身。「行其庭,不見其人,無咎」也。

[疏]正義曰:「上下敵應,不相與也」者,此就六爻皆不相應,釋艮卦之名,又釋「不獲其身」以下之義。凡應者,一陰一陽,二體不敵。今上下之位,雖復相當,而爻皆峙敵,不相交與,故曰「上下敵應,不相與」也。然八純之卦皆六爻不應,何獨於此言之者,謂此卦既止而不加交,又峙而不應,與「止」義相協,故兼此以明之也。是以「不獲其身,行其庭,不見其人,無咎也」者,此舉《經》文以結之,明相與而止之,則「無咎」也。

《象》曰:兼山,艮,君子以思,不出其位。各止其所,不侵官也。

[疏]正義曰:「兼山艮」者,兩山義重,謂之「兼山」也,直置一山,巳能鎮止。今兩山重疊,止義彌大,故曰「兼山艮」也。「君子以思,不出其位」者,止之為義,各止其所。故君子於此之時,思慮所及,不出其已位也。

初六:艮其趾,無咎,利永貞。處止之初,行無所之,故止其趾,乃得「無咎」;至靜而定,故利永貞。

[疏]正義曰:「艮其趾,無咎」者,趾,足也,初處體下,故謂之足。居止之初,行無所適,止其足而不行,乃得無咎。故曰「艮其趾,無咎」也。「利永貞」者,靜止之初,不可以躁動,故利在「永貞」也。

《象》曰:「艮其趾」,未失正也。

[疏]正義曰:「未失正也」者,行則有咎,止則不失其正,釋所以「利永貞」。

六二:艮其腓,不拯其隨,其心不快。隨謂趾也。止其腓,故其趾不拯也。腓體躁而處止,而不得拯其隨,又不能退聽安靜,故「其心不快」也。

[疏]正義曰:「艮其腓,不拯其隨」者,腓,腸也。在足之上。腓體或屈或伸,躁動之物,腓動則足隨之,故謂足為隨。拯,舉也,今既施止於腓,腓不得動,則足無拯舉,故曰「艮其腓,不拯其隨」也。「其心不快」者,腓是躁動之物,而強心之,貪進而不得動,則情與質乖也,故曰「其心不快」。此爻明施止不得其所也。

《象》曰:「不拯其隨」,未退聽也。

[疏]正義曰:「未退聽也」者,聽,從也,既不能拯動,又不能靜退聽從其見止之命,所以「其心不快」矣。

九三:艮其限,列其夤,厲薰心。限,身之中也。三當兩象之中,故曰「艮其限」。夤,當中脊之肉也。止加其身,中體而分,故「列其夤」而憂危薰心也。「艮」之為義,各止於其所,上下不相與,至中則列矣。列加其夤,危莫甚焉。危亡之憂,乃薰灼其心也。施止體中,其體分焉。體分兩主,大器喪矣。

[疏]「九三艮其限」至「厲薰心」。○正義曰:限,身之中,人帶之處,言三當兩象之中,故謂之限。施止於限,故曰「艮其限」也。夤,當中脊之肉也。薰,燒灼也。既止加其身之中,則上下不通之義也,是分列其夤。夤既分列,身將喪亡,故憂危之切,薰灼其心矣。然則君臣共治,大體若身,大體不通,則君臣不接,君臣不接,則上下離心,列夤則身亡,離心則國喪,故曰「列其夤,厲薰心」。○注「體分兩主,大器喪矣」。○正義曰:「體分兩主大器喪矣」者,大器謂國與身也。此爻亦明施止不得其所也。

《象》曰:「艮其限」,危薰心也。

六四:艮其身,無咎。中上稱身,履得其位,止求諸身,得其所處,故不陷於咎也。

[疏]「六四,艮其身,無咎」。○正義曰:「艮其身,無咎」者,「中上稱身」。六四居止之時,已入上體,履得其位,止求諸身,不陷於咎,故曰「艮其身,無咎」也。求,責也。諸,之也。

《象》曰:「艮其身」,止諸躬也。自止其躬,不分全體。

[疏]「《象》曰」至「止諸躬也」。○正義曰:「止諸躬也」者,躬猶身也,明能靜止其身,不為躁動也。○注「自止其躬不分全體」。○正義曰:艮卦總其兩體以為二身,兩體不分,乃謂之全,全乃謂之身。以九三居兩體之際,在於身中,未入上體,則是止於下體,不與上交,所以體分夤列。六四巳入上體,則非上下不接,故能總止其身不分全體。然則身是總名,而言「中上稱身」者何也?蓋至中則體分而身喪,入上體則不分而身全。九三施止於分體,故謂之「限」,六四施止於全體,故謂之「身」。非中上獨是其身,而中下非身也。

六五:艮其輔,言有序,悔亡。施止於輔,以處於中,故口無擇言,能亡其悔也。

[疏]正義曰:輔,頰車也,能止於輔頰也。以處其中,故「口無擇言」也。言有倫序,能亡其悔,故曰「艮其輔,言有序,悔亡」。

《象》曰:「艮其輔」,以中正也。能用中正,故「言有序」也。

[疏]正義曰:「以中正」者,位雖不正,以居得其中,故不失其正,故「言有序」也。

上九:敦艮,吉。居止之極,極止者也。敦重在上,不陷非妄,宜其「吉」也。

[疏]正義曰:敦,厚也。上九居艮之極,極止者也。在上能用敦厚以自止,不陷非妄,宜其吉也,故曰「敦艮吉」也。

《象》曰:「敦艮」之吉,以厚終也。

[疏]正義曰:「以厚終」者,言上九能以敦厚自終,所以獲「吉」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