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岐山反革命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唐岐山反革命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79)法刑字第50号
本作品收錄於《历史的审判

被告唐岐山:男,五十岁,汉族,河南省许昌市人。一九四九年参加铁路工作,在郑州铁路机务北段当司炉,副司机,司机。一九五六年九月入党,一九五八年任工程师、司机长。一九六九年至一九七三年先后任郑州铁路局机务北段党委第一书记,郑州铁路局党委书记、省委常委、郑州市委书记等职。因反革命罪于1978年5月6日将其逮捕。

被告唐岐山反革命一案,经本院审理查明,犯有下列罪行:

一、被告唐岐山长期以来,竭力追随林彪、“四人帮”反革命集团,在文化大革命中,打着“造反”的旗号,阴谋篡党夺权,颠覆无产阶级专政。一九七三年被告唐岐山利用窃取的职权,大搞“双突”,把帮派人物塞进各级领导班子,篡夺了郑州铁路系统部分领导权。一九七四年“批林批孔”一开始,被告就兜售迟群、谢静宜的“ 五正”的反动旨意。以“右倾复辟势力”、“黑茶馆”、“老保、走资派”等莫须有的罪名,对三百余名站段以上领导干部进行诬陷迫害。并于一九七四年三月支持周口军分区的个别闹派头头,向军区闹事,还狂妄地点了十四名军队高级干部的名,妄图搞乱军队,毁我长城。一九七六年三月中央召开十二省(市)打招呼会议期间,叛徒江青当面封官许愿,让被告到省委去工作。因此,被告返郑后更加猖狂地向党进攻,对郑州几个闹派头头说:“现在还要发动,温度还不够,总的方针是乱”,并支持郑州市搞百辆汽车大游行,冲击公安机关,静坐示威,为反革命分子张永和翻案等。当时开封、新郑等地闹派头头也云集郑州向被告领取旨意,被告对他们大肆鼓吹与党委对着干,使河南政治形势混乱,经济遭到严重破坏。

被告唐岐山于一九七四年还插手湖北、西安等地区,对湖北帮派头目夏邦银、谢望春等人进行煽动,让他们设法钻进省委班子,给他们出谋划策说:“要达到以上目的,必须把老家伙(指老干部)搞的昏头昏脑”。还对西安铁路局闹派头头全聚凡等人说:“不是应当闹,不闹是不行的”。妄图把湖北、西安等地也搞乱,以便乱中夺权。

被告唐岐山积极仿效王洪文搞第二武装,妄图把民兵作为篡党夺权颠覆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在被告策划下,一九七四年抽调民兵三千余人置于其帮派分子直接指挥。一九七六年九月初得知毛主席病危后,被告唐岐山立即组织五百民兵,配备了枪支子弹等武器,为篡党夺权作了武装准备。

二、被告唐岐山积极参与郑州北站停车事件:一九五七年五月二十六日北京的帮派头子韩爱晶等人制造了郑州北站停车事件。被告支持说:“大家不要怕,停车有理”。“四人帮”横行时,被告于一九七六年多次对其同伙煽动停工停产说:“他们咋叫生产上去,我还可以叫他咋下来”。“你们不要光围着火车头瞎转瞎跑”,以煽动铁路工人停工停产,在被告的煽动下,郑州铁路局几度瘫痪,使京广、陇海两大干线严重堵塞,破坏了铁路运输和国家经济建设。

三、被告唐岐山一九六九年和一九七六年多次诽谤、诬陷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是“老右”、“买办资产阶级,尽搞些丧权卖国的事”等等。1976年还残酷迫害悼念周总理的干部和群众,致死一人、致残一人。

四、被告唐岐山道德败坏,以招工、调动工作等手段,奸污妇女五人,接受贿赂各种物资价值五千余元。

上述案情,业经本院审理查明属实。

被告唐岐山思想反动,诽谤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残酷迫害干部、群众,反党乱军,拉帮结派,制造混乱,大肆进行篡党夺权活动,破坏铁路运输,使国民经济遭到严重损失,并利用职权奸污妇女,接受贿赂,罪恶极为严重,民愤很大,故依法判处唐岐山无期徒刑。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写出上诉书两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1979年12月14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