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商业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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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商业科技体制
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85〕商科字第69号
1985年12月11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
文件

  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商业部于一九八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至三十日在武汉市召开了商业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经验交流会。会议提出的《关于商业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经本部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各地和各单位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将贯彻情况,随时告诉我们。

关于商业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

  在中央关于“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指导下,近两年来,商业系统进行了科技体制改革试点,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商业科技工作得到了加强;商业科技与商品流通的结合已开始引起重视;科技面向流通、面向生产,已取得了一批经济效益好的成果;科研单位扩大了自主权,建立了一些科研生产联合体,部分科研单位已做到经费基本自给;开拓了技术市场,加速了科研成果的有偿转让,为科研单位开辟了新的经费渠道,等等。

  商业科技体制改革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还存在不少的问题。有些商业行政部门对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领导不力,科技体制改革发展不平衡,部分科研单位还未行动起来;科技管理的改革落后于科研单位的改革,等等。为了进一步推进商业科技体制改革,现根据中央《决定》的精神,结合商业科技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中央《决定》,切实抓好商业科技体制改革

  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对于发展我国科学技术、振兴经济、加速四化建设具有重大的意义。各级商业、粮食、供销部门都要进一步学习中央《决定》,提高对科技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对商业科技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在改革中,各级领导要加强科技管理工作,充实科技管理人员和技术力量,重视科技管理人员的培养提高;要支持科研单位的改革,为科研单位创造必要条件,建立必要的实验基地,科研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大型设备和仪器的购置,主管部门仍应纳入计划按原渠道解决。

 二、改革商业科技计划管理和拨款制度

  商业科技计划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搞好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根据国家、部门和各地方的重点科技项目计划确定经费分配的控制数,协调科技工作的发展。

  国家计委、经委、科委下达的专项计划,由部科技司委托给承担项目的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将项目任务分解为课题及专题,然后由科技司汇总、综合平衡后统一上报下达。部的重点科技项目实行全行业和社会公开招标,同行评议,择优安排。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粮食、供销厅(局、社),可根据本地区科技发展需要和承担的国家和部门重点科技项目,编制本地区科技计划;对列入国家和地方计划的项目,由承担单位分别向国家和地方科技主管部门申请拨款。

  对所有重点科技项目实行合同制。各研究所对承担国家和部门的项目,接受委托研究的项目,转让技术成果、合作开发、咨询服务等,可分别同国家、部门、企业、课题组以及院校签订科技专项合同、有偿合同或咨询合同,并执行合同的各项规定。研究所要在为社会创造经济效益的过程中取得收入,积累资金,增强自我发展的能力。经费达到自给的科研单位,按合同规定完成国家委托任务的经费节余,可作为科研单位的净收入,按国家规定用于科技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等。

  商业系统科研单位的经费改革要从实际出发,要考虑到多数商业科研所历史较短、底子薄、条件差等实际情况,在事业费自给问题上不要搞一刀切。要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一般应根据《决定》要求,争取在三、五年左右时间内达到事业费基本自给;专业方向明确、有发展前途、并且确有困难的科研机构,可以适当延长。

  对于粮食储藏、商品养护、食品检测、标准计量和科技情报研究等属于社会公益、技术服务的科研机构,继续实行事业经费包干制。对于既从事开发研究、又从事上述研究项目的科研机构,可以分别解决经费渠道。

  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粮食、供销厅(局、社)的科技主管部门要建立商业科技发展基金。基金主要来源是实行有偿合同制后减下来的事业费和国家、部门的专项拨款,不足时,商业行政部门可用税后留利、减亏分成或其他专用资金适当给予补助。基金主要用于安排商业科技发展规划中的应用研究和重点技术开发。商业系统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和企业可按照基金委员会的要求申请项目。为了加强基金管理,要由有关科技领导和专家组成基金委员会,负责重大科技项目的审批。

 三、开拓技术市场,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

  技术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商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发展技术市场,必须改变商业系统过去那种无偿占有成果的方式,采用技术贸易方法进行有偿转让。转让的形式,可以采取签订转让合同、技术咨询、技术承包、难题招标、技术转让培训、技术服务等办法。在转让过程中可给中介人一定酬金。科研单位应遵守合同规定的条件,尊重投资单位对技术转让的意见。对转让的技术成果,要负责到底,讲究信誉,保证企业取得经济效益。

  转让技术成果既要面向中小企业的技术改造,也要打破行业界限,加强横向联系,面向乡镇企业和农村,开拓农村技术市场。

  各级商业、粮食、供销科技主管部门,要支持所属科研机构发展横向联系;应本着扶植、开放、搞活的原则,加强对技术市场的宏观指导,贯彻国务院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保障买、卖、中介三方的合法权益,以利技术转让工作的开展。

 四、加强商业科技的宏观管理,增强科研机构的自主权

  商业科技管理体制的改革的目的之一,是要改变过去的单纯靠行政手段的管理办法,实行科学管理,加强宏观指导。部科技司的主要任务是:组织编制科技发展规划、计划;拟定商业科技发展政策和商业科技规章制度;统筹协调重大科技项目的开发工作;协调引进技术和国外科技合作;组织国内外商业技术交流;管理商业科技信息、科技成果和申请专利;评审商业科技进步奖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粮食、供销厅(局、社)应按照部的统一规划和要求,统一组织本地区的商业科技工作,编好本地区的规划,确定本地区的科研重点,指导科技改革,促进科技与商品流通的结合,并抓好企业办科研,增强企业的技术开发能力,以及管理科技成果等等。有些科技管理工作可委托技术开发公司、学会、协会、情报站单位进行。

  对科研所要实行简政放权。科研所(院)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实行任期制。研究所应建立和健全学术委员会,发扬学术民主。要有一定的组织形式实行职工民主管理。

  商业系统的科研单位有权根据国家、部门和市场发展需要,结合自己的特点和条件,调整自己的发展方向,在不改变隶属关系的前提下,有权建立科研生产联合体。

  科研所要加强内部管理,在减少事业费过程中,严格控制人员编制。要实行各种形式的责任制,加强经济核算,实行按课题组自由组合,并向聘任制过渡。对分配来所工作的人员,科研所有权进行考核和试用,对不合适的人员有权拒绝接受,对于待聘和编余人员有权另外安排或协助调离。

 五、提高科技队伍素质,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

  发展商业科学技术的关键是解决人才问题。商业科技目前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人才缺乏,队伍素质不高;人才外流。因此,当务之急是稳定现有队伍,扎扎实实地作些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知识分子政策,政治上信任他们,生活上关心他们,工作上发挥他们的专长,同时采取相应措施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要打破论资排辈、求全责备的旧观念,敢于支持拔尖人才脱颖而出。要切实安排好退休的和仍在工作岗位上的老专家们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科研单位内部的奖励制度,要有利于完成国家重点科研计划任务,有利于调动大多数人的积极性;要打破平均主义,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各级商业行政部门和科研所要加强对科技人员的思想教育,鼓励科技人员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才兼备的专业人才,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做出自己的贡献。

 六、面向世界,提高国内技术开发的起点

  做好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工作,是提高国内技术开发的起点的重要措施。当前,技术引进工作总的精神是,控制重复引进,实行行业归口,统一对外。技术引进的重点是:能为国家创汇的项目;新兴领域的项目;引进软件技术消化吸收,达到国产化的项目。企业引进技术要吸收对口的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参加,如技术咨询、技术论证、考察、谈判、设备安装调试、消化吸收等。科研单位要主动协助企业搞好技术引进工作,当好技术参谋。

  各科研所、商业高等院校和商业企业应与国外对口单位发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合作。如合作研究、合作开发、合作设计、合作制造。主管部门对此要给予支持。通过派出去、请进来,加强交流,掌握科技信息,加速科学技术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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