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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实施《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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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实施《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
制定机关: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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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性法规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在维基数据编辑
公布日期2013年9月29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施行日期2013年9月29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收录于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在维基数据编辑

===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实施《辽宁省人口 ===

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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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7日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3年8月2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户籍在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内,在自治县工作和居住,夫妻双方均为全国总人口一千万以下的少数民族的,可以生育两个子女,生育间隔为三年。

第三条 自治县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变通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四条 本变通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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