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申令如有強迫勒捐情事應由各地方長官指交司法衙門各按本律辦理
外观
(重定向自嚴禁強迫勒捐文)
臨時大總統令 又名:嚴禁強迫勒捐文 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袁世凱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6月30日 1912年6月30日 公布於政府公報七月二日第六十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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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建設,經緯萬端,而財政困難達於極點,於是仁人志士思欲合全國之力共相維持,遂發起國民捐之議。忠義激發,可敬可嘉,凡具愛國熱心者,自必忍痛割愛以謀公益。乃發軔未久,流弊頗滋,間有好事之流,假托美名,陰行逼勒,實為倡議諸人所不及料。本大總統既受國民委託,愧未能培養元氣,若復聽閭閻驚擾而不為之所問,心何以自安?查臨時約法,定有保護人民財產之條,苟非自願樂捐,斷無侵犯自由之理。當此凋敝之餘,乃以餉項支絀,貽累民間。撫衷循省焉如擣,為此申告全國人民,如有強迫勒捐情事,應由各地方長官指交司法衙門,各按本律辦理,其即一律曉諭,俾眾咸知。此令。
中華民國元年六月三十日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5月至民國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報》(北洋政府)。依據《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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