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申令如有强迫勒捐情事应由各地方长官指交司法衙门各按本律办理
外观
临时大总统令 又名:严禁强迫勒捐文 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袁世凯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6月30日 1912年6月30日 公布于政府公报七月二日第六十三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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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建设,经纬万端,而财政困难达于极点,于是仁人志士思欲合全国之力共相维持,遂发起国民捐之议。忠义激发,可敬可嘉,凡具爱国热心者,自必忍痛割爱以谋公益。乃发轫未久,流弊颇滋,间有好事之流,假托美名,阴行逼勒,实为倡议诸人所不及料。本大总统既受国民委托,愧未能培养元气,若复听闾阎惊扰而不为之所问,心何以自安?查临时约法,定有保护人民财产之条,苟非自愿乐捐,断无侵犯自由之理。当此凋敝之馀,乃以饷项支绌,贻累民间。抚衷循省焉如𢭏,为此申告全国人民,如有强迫勒捐情事,应由各地方长官指交司法衙门,各按本律办理,其即一律晓谕,俾众咸知。此令。
中华民国元年六月三十日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5月至民国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报》(北洋政府)。依据《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保护,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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