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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府新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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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府新区条例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7月25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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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把四川天府新区(以下简称天府新区)建设成为新时代公园城市典范,保障和促进天府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现国家赋予天府新区的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天府新区的规划、建设、管理、服务等活动。

天府新区包括成都市、眉山市的部分区域,分为直管区和非直管区。

直管区包括成都市华阳、万安、正兴、兴隆、煎茶、新兴、永兴、籍田、太平九个街道。

非直管区指在天府新区规划范围内,除直管区之外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 天府新区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为战略引领,充分发挥“一带一路”建设和长江经济带发展重要节点作用,突出公园城市特点,高标准规划、高水平建设、高质量发展、高效能治理,建设成都未来城市新中心,打造新的增长极,建设内陆开放经济高地,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引领四川现代化建设中探索新路。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天府新区建设发展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解决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省人民政府赋予天府新区自主发展、自主改革和自主创新的权限,争取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对天府新区建设发展的支持。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成都市人民政府、眉山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天府新区在功能集聚、财政金融、规划建设、产业发展、用地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五条 天府新区应当承担起国家和省重大改革创新试点示范责任,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和安全等方面先行先试、系统集成改革,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成果。

第六条 四川省、成都市、眉山市应当建立与天府新区高质量发展要求相适应,有利于鼓励改革创新的考核、评价、激励和容错纠错机制。

第二章 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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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四川天府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天府新区管委会)是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委托成都市管理,行使省人民政府和成都市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统筹天府新区改革发展和体制机制创新,负责天府新区规划,履行直管区的经济、社会、文化、生态文明建设等行政管理职能。

天府新区管委会按照机构编制相关规定和发展需要设置工作机构。天府新区管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在权限范围内制定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履行相应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权。

直管区内的街道办事处按照天府新区管委会的部署,承办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和公共安全等工作,依法履行综合管理、统筹协调、应急处置和行政执法等职责。

第八条 成都东部新区管委会、成都高新区管委会、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双流区人民政府、新津区人民政府和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按照各自管理范围负责非直管区的经济社会管理。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眉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天府新区设立的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行使相应的行政管理职权,接受天府新区管委会统筹协调。

第十条 天府新区管委会应当优化机构编制资源配置,可以按照规定创新符合实际的选人用人机制、薪酬激励机制和人才交流机制,实施分类管理等人事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已经以法规、规章形式调整下放至成都市人民政府的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以及对应的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在直管区范围内,由天府新区管委会直接承接行使。

省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直管区发展需要,将天府新区管委会履行职能所需要的省级、市级相关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以清单形式依法赋予天府新区管委会并向社会公布。

天府新区管委会应当编制权力清单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发展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经省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眉山市人民政府的批准,非直管区可以参照直管区依法行使相关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第三章 规划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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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天府新区规划建设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确定的发展规划与功能定位,严格保护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控制城镇开发边界,构建集约高效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建设山水人城和谐相融的公园城市。

第十三条 天府新区管委会应当完善规划管理和决策机制,履行组织协调和规划审查职能,会同非直管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编制天府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特定区域的有关专项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非直管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应当与天府新区有关规划相衔接。

直管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天府新区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天府新区管委会批准。

已经批准的天府新区相关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按照法定程序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 天府新区应当建立健全公园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标准体系,围绕智慧城市、海绵城市、韧性城市、低碳城市等建设和地下空间综合利用、生态修复、绿色建筑等重点工作,完善相关标准规范。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眉山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天府新区重大项目用地保障机制。

对国家重大项目以及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等单独选址的省重点项目用地,所需年度计划指标按照规定全额保障;其他项目所需土地年度计划指标由所在市人民政府重点支持、优先保障。

对建设占用所需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在确保耕地保有量目标任务的前提下,可在全省范围内实行易地占补平衡;所需用地占用林地指标,由省林草主管部门在全省范围内统筹协调。

省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眉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天府新区依法依规探索生态用地改革创新、混合用地改革试点。

第十六条 天府新区管委会依法负责直管区的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天府新区管委会依法负责直管区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等土地供应管理工作,以及土地储备、闲置土地处置等工作。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眉山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天府新区加快推动铁路、高速公路、市域快速路等重大交通项目建设,加快形成城市轨道交通、城市公交、慢行系统三网融合的城市低碳公共交通体系,构建综合立体交通格局,提升国际门户枢纽功能。

第四章 科技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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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天府新区以成渝(兴隆湖)综合性科学中心、西部(成都)科学城为核心承载,打造国家战略科技力量重要承载区和创新要素加速汇聚地,形成服务战略大后方建设的创新策源能力,为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核心支撑。

第十九条 天府新区应当推动实验室体系、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科教基础设施、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型领军企业的布局建设,鼓励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创新活动。

第二十条 天府新区应当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推动校院企地协同创新等项目建设,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共建研发中心和联合实验室,联合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建设国家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重大平台,开展面向行业共性问题的应用基础研究和产业化应用。

第二十一条 天府新区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促进技术交易市场、创新创业载体和科技服务机构培育发展,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眉山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天府新区科技创新的财政支持力度,建立长效稳定的省、市、区共同投入保障机制,并积极争取国家有关方面的支持。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社会力量增加科技创新经费投入,支持市场主体在天府新区发起设立投资科技型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和产业发展基金。

第二十三条 天府新区应当建立健全协同创新机制,推进成渝(兴隆湖)综合性科学中心与成渝综合性科学中心(金凤),西部(成都)科学城与中国(绵阳)科技城、西部(重庆)科学城、重庆两江协同创新区等区域发展科技创新合作,推动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科教基础设施、科技创新平台、大型科研仪器等创新资源开放共享。

第五章 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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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天府新区应当坚持公园城市产城融合、职住平衡、宜居宜业的发展导向,合理规划产业空间布局,探索构建灵活高效的产业空间用地保障体系。

第二十五条 天府新区应当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集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制造业以及高端服务业,建设现代产业集群。

省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眉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省级、市级重大产业项目优先在天府新区布局,支持天府新区围绕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融合,建立健全经济数据和利益分享机制,推动产业协同发展,引领和带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六条 天府新区应当完善产业准入、退出机制,严格产业准入标准,建立重大产业项目评估论证机制。

第二十七条 鼓励省市国有企业发起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股权投资基金优先落户天府新区,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发行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在境外发行债券,加快构建与内陆金融开放服务体系相匹配的全牌照金融产业生态,助力成渝共建西部金融中心。

第二十八条 天府新区应当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创新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探索创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体制,打造农业科技重大创新平台,构建都市现代农业体系,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第六章 开放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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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天府新区应当深化对外开放合作,充分发挥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国际(地区)合作园区等开放合作平台示范引领作用,构建开放型经济体系,全面提升开放合作综合服务能力。

支持天府新区发展离岸贸易、转口贸易、跨境电商、外贸综合服务等业态,推动外贸企业开展产品绿色环保转型,优化服务贸易结构,促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

第三十条 天府新区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天府新区探索便利化通关、资金跨境流动,持续优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第三十二条 天府新区应当积极融入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充分利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国际协定,扩大优势产品出口和优质商品进口,建设“一带一路”进出口商品集散中心。

第三十三条 天府新区应当推进国际友好城市、国际(地区)合作园区、国际化社区等开放合作平台建设,增强对外服务功能,促进经贸往来和人文交流,打造交往设施现代化、资源要素高端化、服务体系完备化的国际对外交往中心。

省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眉山市人民政府承接和主导的国家(区域)间政府合作项目、重大会议会展、外事活动以及国际国内知名的文化体育活动等,优先在天府新区布局。

第三十四条 支持天府新区提升保税监管场所能级,增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研发、保税检测、保税维修、保税展示交易等功能。

第七章 生态宜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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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天府新区应当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建立严格的生态环境准入制度。

支持天府新区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改革试点,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情况核定污染物排放总量,开展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等试点工作,探索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简化模式。

省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眉山市人民政府对天府新区与有关市(州)、县(市、区)共建的重大项目,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统筹调剂。

第三十六条 天府新区应当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推动双碳科技创新,服务绿色低碳产业发展。

天府新区应当构建生态价值评价体系,创新生态产品交易机制,探索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生态价值实现路径。

第三十七条 天府新区应当强化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和系统保护,推进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健全完善环境基础设施。

支持天府新区与周边区域建立生态环境协同治理长效机制,加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重点流域水污染协同治理、饮用水水源保护联合执法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协作等生态环境管理协作。

鼓励天府新区和周边区域推行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统筹共享。

第三十八条 天府新区应当优化供排净治管理机制,强化水生态修复和治理,系统改善流域生态环境,建设功能复合的亲水滨水空间,打造可持续的公园城市水生态系统。

天府新区应当开展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推进农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城镇节水降耗、非常规水源利用等节水型社会建设。

第三十九条 天府新区应当建立耕地数量保护监管网格体系和耕地质量监管评价体系,持续监测和分析耕地动态变化情况,实现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督责任全覆盖。

第四十条 天府新区应当加强森林抚育和退化林修复,提升森林质量,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化森林生态格局,发挥森林生态功能,探索生态价值转化实现路径机制,推动林园资源与新型业态创新融合发展。

第四十一条 天府新区应当发展绿色建筑,推广绿色交通,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

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眉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天府新区开展国家气候投融资试点,支持省级气候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等绿色金融服务机构落户天府新区。

第四十三条 支持在天府新区规划协调管控区开展区域合作,推进天府新区外围区域的生态保育、休闲旅游、生态农业的协同发展。

第八章 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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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天府新区应当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政务服务体制机制,跨层级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公平、高效、优质的政务服务,建设一流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第四十五条 天府新区应当坚持人才引领发展战略,编制人才发展规划,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高层次人才引进,完善科技创新人才梯度培养机制,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创新人才集聚区。

省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天府新区在人才引进使用等方面先行先试,支持建立与人才引进需求相适应的积分落户区域加分管理制度、住房保障机制。

支持重大科研项目推行首席科学家负责制、总师负责制和法人负责制。鼓励对高层次和紧缺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等以贡献为导向的薪酬激励机制。

第四十六条 天府新区应当建设省级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区,深化中小学招生改革,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创新教师招聘、考核、共享和退出机制,探索教师薪酬制度改革。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天府新区创新办学体制机制,探索公办、公益性学位供给新模式。

第四十七条 天府新区应当加快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构建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适度超前布局医疗卫生资源,加强医疗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人才培养、引进和激励机制。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天府新区创建国际医疗先行区,并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支持外资按照相关规定在天府新区设立医疗机构。

第四十八条 天府新区应当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鼓励社会主体多元参与,构建现代化、智慧化的高品质公共服务体系。

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优质均衡配置,鼓励大剧院、博物馆、图书馆等公共文旅场馆设施优先在天府新区布局。

第四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天府中央法务区与天府中央商务区融合发展,高质量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鼓励各级司法机关入驻天府中央法务区。鼓励仲裁机构、公证机构、鉴定机构、知识产权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及有关商务机构在天府中央法务区聚集,并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支持天府中央法务区发展商事仲裁、调解、涉外法律服务,探索建立商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支持中外(含港澳台地区)法律服务机构在天府新区开展相关业务合作。

第五十条 天府新区应当探索社区发展和社会治理相融合的基层自治模式,推动治理重心和配套资源下沉,深化一站解纷平台职能,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体系,健全城市安全风险信息管理系统和应急管理制度,提升安全保障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九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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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国家级新区建设发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规划协调管控区”系依据《四川天府新区总体规划(2010—2030年)(2015年版)》划定的毗邻天府新区的现成都、眉山2市共24个乡镇(街道),总面积约1100平方公里。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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