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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同省人大代表联系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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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同省人大代表联系的办法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同省人大代表联系的办法在维基数据编辑
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性法规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四川省在维基数据编辑
收录于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在维基数据编辑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加强同省人大代表联系的办法

(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二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与省人民代表联系的决定》,对加强同省人大代表的联系,起了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省人大常委会与省人大代表的联系,更好地发挥代表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改进代表视察制度,把过去集中统一组织代表视察,改为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视察。为便于代表视察,决定制发代表视察证,代表可持证就地进行视察。视察的单位、内容、时间,由代表自行确定。代表事先可将视察的意愿告诉当地人大常委会,便于联系安排。省人大常委会也可以组织代表集中进行视察。

(二)委托市、州、县人大常委会和地区联络处协调和安排代表的视察活动,经常保持同省人大代表的联系,以保证代表视察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认真处理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对代表在视察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由当地处理的,由有关市、州、县人大常委会交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办理并答复代表;需要省上处理的,交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转有关机关办理并答复代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要掌握办理情况,加以督促检查。

(四)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可委托代表进行专题调查或邀请某些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

(五)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在草拟和制订过程中,要征求有关方面代表的意见。

(六)加强与代表的信函联系。为了方便代表,决定印发代表专用信封信笺。代表可将了解到的有关宪法、法律和我省的地方性法规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人民群众对各方面工作的意见,以及代表对常委会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及时写信向省人大常委会反映,常委会办公厅要认真办理。

(七)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到市、州、县调查研究时,要走访代表,或邀请代表座谈,征询意见。

(八)及时向省人大代表发送《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编印的有关资料,使代表了解常委会的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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