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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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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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

(2016年9月28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全面创新改革驱动转型发展,根据《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和《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全面创新改革驱动转型发展的决定》,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如下决定:

一、坚持思想解放,凝聚广泛共识。决胜全面小康、建设经济强省,根本出路要靠创新发展。全面创新改革是我省在新的发展阶段主动适应把握引领新常态、实现“两个跨越”的根本途径。要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决策部署,坚决破除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思想障碍,加快推进思想理论、文化、科技、产业、管理、制度等全方位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要把发展基点放在创新上、把着力重点放到转型发展上,推动三次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经济增长新引擎进一步形成,实现“三年试验突破、五年基本转型”的奋斗目标,努力建成国家创新驱动发展先行省。

二、坚持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要立足实际,坚持创新、改革、发展有机结合,推进激励和约束并举的制度创新,以实现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为目标,以推动科技创新为核心,以破除体制机制障碍为主攻方向,以推进军民深度融合发展为着力重点,依托成(都)德(阳)绵(阳)地区,开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改革的先行先试。同步推进经济社会和科技领域改革,加快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和制度环境,加快推动经济发展由要素驱动、投资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加快形成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体制机制和发展方式,为四川转型发展、绿色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三、深化军民融合,促进创新互动。要发挥国防科技创新重要作用,加快建立健全军民融合的创新体系,推动四川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建设,打通“军转民”、“民参军”双向互动通道,形成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军民科技深度融合发展新格局。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支持军地共建技术研发中心,建设军民融合技术创新联盟和若干国防科技创新基地,推动军民科技创新资源共建共享,促进军民技术双向转移转化。

四、强化企业主体地位,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水平。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发挥市场对创新资源配置的导向作用,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支持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成果转化的主体,制定和落实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各项政策,支持企业参与重大科技专项,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行动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培育工程,推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政产学研用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激发企业创新的内生动力。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环境,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建设科技成果中试和产业化载体,推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建立符合自身人事管理需要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政策和制度。

五、加强金融创新,切实提升服务能力。着力满足创业创新金融需求,壮大创业投资规模,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强科技金融机构建设,加快形成覆盖创业创新链的多元化科技金融服务体系。鼓励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等各类投资主体在四川发展,研究探索对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等创新活动投资的税收支持。探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金风险补偿机制和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机制。加快推进成德绵地区科技金融改革创新,加大金融对军民深度融合发展的支持力度。

六、坚持人才为先,激发创新活力。要坚持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建立健全创新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围绕充分激发创新者动力活力,进一步用好利益分配杠杆,加快推进科研院所分类改革,支持高校院所开展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更积极、更开放、更有效的创新人才引进政策,促进创新人才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加快推进国内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和省校省院省企开放合作,加快建设青年大学生创新人才、科技创新人才、创新型企业家和应用型高技能人才队伍。

七、创建创新型产业体系,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步伐。要把握世界科技发展趋势和新一轮科技革命、产业变革的方向,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绿色发展、低碳发展,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智能制造、“互联网+”和军民两用技术等为突破口,拓展产业发展空间,更多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发展,着力做好增强新动能加法和淘汰落后产能减法。建立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工作机制,培育壮大军民融合产业,形成以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为支撑的产业发展体系,建设先进制造业强省、清洁能源示范省和绿色经济强省。

八、构建多层次创新平台体系,提升创新驱动发展支撑能力。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推动各类创新主体打破壁垒开展深度合作,引导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组织、创客等创新主体开展协同创新,充分释放人才、技术、资金、项目等创新要索的市场活力。要围绕集聚创新要素、整合创新资源、提升创新能力,加快构建以重要区域创新平台、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军民融合协同创新核心载体、重点高校院所和重要创业创新孵化器为主体的创新平台体系,实现创新要素充分流动、创新成果充分共享。

九、培育创新文化,弘扬创新精神。要加强舆论引导,提升全社会改革创新意识。要大力宣传创新人才、创新企业、创新成果、创新品牌,树立一批先进典型,倡导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建立试错、容错和纠错机制,形成勇于

探索、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文化和社会氛围。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创新奖励机制,对在全面创新改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子表彰和奖励,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

十、强化组织保障,加强统筹协调。各地各部门要把创新驱动发展摆在核心战略位置,精心组织谋划,加强工作统筹,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目标责任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建立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与产业发展相结合的创新型经济发展评价指标,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创新驱动发展成效纳入各级领导干部考核范围。要加强创新政策、规划和改革举措的统筹协调,及时总结推广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经验做法,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坚持法治引领,强化依法监督,把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作为重要任务,为全面创新改革驱动转型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全省立法工作应当与创新改革

决策紧密衔接,需要制定、修订、废止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予以支撑和保障的,应当及时启动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的程序。对于已经明确具体改革方向,需要落地的改革举措,确需在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修改、废止之前开展先行先试的,可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要适时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加快推进创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简政放权转变职能、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营造鼓励创新的市场环境、完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的专项工作报告,综合运用法定监督形式,完善监督方法,加大监督力度,推动全面创新改革驱动转型发展各项工作的落实。要依法支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司法职能,为实施改革创新提供司法保障。全省各级人大代表要围绕全面创新改革驱动转型发展,开展专题调研和视察等活动,主动监督,积极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为推动“十三五”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四川“两个跨越”,谱写中国梦四川篇章贡献力量。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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