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博乐民用机场的批复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博乐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函〔1993〕69号
1993年5月24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委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

同意新建博乐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函〔1993〕6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上报博乐机场项目建议书的请示》(新政发〔1992〕12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建博乐民用机场。机场场址确定在博乐市东约十八公里处。

二、机场建设规模,飞行区按4D级标准规划,本期工程按4C级标准建设,航站区按满足二○○五年旅客吞吐量设计,工程总投资七千万元,全部由地方政府自筹解决。

三、机场建成后,产权归地方,由地方经营管理,中国民航总局实行行业管理。

四、具体事宜,请商有关方面办理。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本文有删改)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