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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福州长乐机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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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福州长乐机场的批复
国函〔1992〕59号
1992年6月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委

国务院、中央军委

关于同意新建福州长乐机场的批复

国函〔1992〕59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新建福州长乐国际机场立项的报告》(闽政〔1992〕综3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建福州长乐国际机场。

二、机场场址确定在福州市长乐县漳港乡和湖南乡交界处。

三、机场飞行区按B747-400型飞机起降要求设计,航站区按二○○五年旅客吞吐量设计。总投资控制在十五亿元以内,资金由你省筹措解决,其中还款亦由你省负责。

四、有关空中交通管制和其他具体事宜,请商有关方面办理。

五、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一九九二年六月三日

(本文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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