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银川河东民用机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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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银川河东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函〔1993〕25号
1993年3月4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委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
新建银川河东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函〔1993〕2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请求批准银川民航新机场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报告》(宁政发〔1992〕7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建银川民用机场,机场场址确定在宁夏灵武县临河堡乡。机场名称为银川河东机场。

二、机场建设规模,飞行区按4D级标准建设,航站区按满足二○○五年旅客吞吐量设计。工程总投资控制在二亿九千二百万元以内,其中国家安排一亿四千六百万元,由地方政府包干建设。地方承担的投资资金来源要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落实。

三、新机场建成使用后,老机场报废,其所有土地及资产,请与民航局协商处理。

四、具体事宜,请商有关部门办理。

                        国 务 院

                        中央军委

                     一九九三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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