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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济宁机场实行军民合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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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济宁机场实行军民合用的批复
国函〔1997〕9号
1997年2月20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委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

同意济宁机场实行军民合用的批复

国函〔1997〕9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民航总局: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将济宁机场实行军民合用的请示》(鲁政发〔1995〕1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济宁机场实行军民合用,机场的使用管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民合用机场使用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国发〔1985〕143号)执行。

二、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建立民用航站。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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