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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营口港鲅鱼圈港区对外轮开放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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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营口港鲅鱼圈港区对外轮开放的批复
国函〔1988〕84号
1988年6月10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委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营口港

鲅鱼圈港区对外轮开放的批复

国函〔1988〕84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营口港鲅鱼圈港区对外轮开放的请示》(辽政发〔1987〕142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营口港鲅鱼圈港区对外轮开放。确定以下四点连线以内为外轮禁航区:北纬三十九度五十九分十八秒,东经一百一十九度五十四分十八秒;北纬三十九度三十三分十八秒,东经一百二十度四十九分十二秒;北纬四十度,东经一百二十一度二十分;北纬四十度五十五分三十秒,东经一百二十一度二十分。

二、同意口岸检查检验单位和口岸管理委员会的编制为六百一十五人。海关、边防、卫检、动植检和商检单位的办公、业务、生活用房投资,由国家计委安排八百万元,请你省负责统一规划、统一施工、包干使用;三千平方米国际海员俱乐部办公、业务用房的投资和检查检验单位的开办费由地方解决。

三、其他具体事项,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和人事部联合发文通知。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一九八八年六月十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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