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迁建克拉玛依民用机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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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迁建克拉玛依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函〔2000〕116号 2000年11月10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委 |
国务院、中央军委
关于同意迁建克拉玛依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函〔2000〕11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新疆克拉玛依民用机场搬迁改建工程立项的请示》(新政发〔1999〕3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迁建克拉玛依民用机场。该机场为国内支线机场,场址位于距克拉玛依市中心 13公里处的呼克公路西侧。
二、机场建设规模为:飞行区按3C级标准规划,跑道长2200米,宽45米;航站区按满足 2010年旅客吞吐量15万人次目标设计,航站楼面积3000平方米;站坪10000平方米。配套建设通信导航、供电等设施以及航站区内有关生产、生活辅助设施。
三、该项目估算总投资1.78亿元。其中,资本金7000万元,由克拉玛依市财政承担;其余部分申请银行贷款解决。具体资金来源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审定。
四、新机场建成后由地方经营管理,民航总局实行行业管理。
五、具体事宜请商有关方面办理。
国 务 院
中央军委
二○○○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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