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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开辟沈阳至汉城和青岛至汉城国际航线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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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开辟沈阳至汉城和青岛至汉城国际航线的批复
国函〔1993〕95号
1993年6月29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委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开辟沈阳至汉城

和青岛至汉城国际航线的批复

国函〔1993〕95号


民航总局并海军、空军:

民航局《关于建立并对外开放青岛和沈阳至汉城航线的请示》(民航局〔1992〕3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开辟沈阳、青岛分别至韩国汉城的国际航线。

二、航线的往返走向为:沈阳——大连——中韩临时管制交接点——汉城;青岛——薛家岛——中韩临时管制交接点——汉城。

三、航线经过点和青岛机场的地理坐标,经国家测绘局审核后再向外提供。

四、具体飞行事宜,由民航总局商海军、空军确定。民航总局要建立可靠的通信联系,加强对外机的入出境管理。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本文有删减)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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