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空军关于支援地方发展航空运输问题报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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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空军关于支援地方发展航空运输问题报告的通知
国发〔1985〕122号
1985年10月14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委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空军关于支援

地方发展航空运输问题报告的通知

 
国发〔1985〕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大军区、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

国务院、中央军委原则同意空军《关于支援地方发展航空运输问题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空军支援地方发展航空运输,有利于我国民航事业的发展,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报告中提出的原则是可行的,各地区和民航管理部门要与空军密切配合做好这项工作。地方、部门兴办各类航空运输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办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国 务 院

                   

中央军委

      一九八五年十月十四日

  

 

关于支援地方发展航空运输问题的报告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并报国务院、中央军委:

近半年来,不少省、市和国务院有些部门为适应国民经济的发展,搞活航空运输,相继来人、来函,或要求与空军合办航空公司,或要求包用空军飞机,或要求空军支援飞机和保障设备、支援航空经理干部、空地勤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员,或要求帮助购买飞机,或要求使用空军机场等。空军党委遵照邓主席、胡总书记、赵总理有关指示精神,结合空军的实际情况,多次进行了研究,逐步明确了以下一些处理这类问题的原则。现报告如下:

一、地方发展航空运输事业要求空军支援的,只要是符合中央、国务院、军委规定的方针、政策而又是空军力所能及的,空军都持积极态度,大力支援和协助。地方成立航空公司,空军应积极协助,但空军不参加合办公司,也不入股。

二、地方要求使用空军飞机承担航空运输任务,一律采取包机方式,如旅游包机、客运包机、货运包机等。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办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国发〔1985〕74号文件)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重新颁发关于使用飞机执行各项专业任务的规定》(国发〔1984〕178号文件)执行,并按财政部、总参、总后规定的标准、办法收费、上缴和留成。空军的这种包机飞行,其性质和目的是结合训练、利用部队老飞行员巩固和提高飞行技术的时数指标,一面支援国家经济建设,一面锻炼部队和机关,以弥补民航运力不足(一九八二年五月至一九八五年四月,空军包机已运送中、外旅客221,092人,空运货物4,488吨),而不是以盈利为目的。这种飞行收费的空军留成部分,主要用于机场保障设施的改善和购买机上服务用品。空军遂行包机任务,要严密组织,严格把关,努力保证飞行安全。旅客和货物等保险,由包用单位负责,一旦发生意外事故,由包用单位负责处理善后和赔偿事宜。

三、地方为发展航空运输,要求空军支援航空公司经理、空地勤及其他专业人员,空军在不影响部队战斗力的前提下,尽力满足,挑选政治、身体、技术条件好的同志转业调出。输送空地勤人员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关于空海军向民航输送飞行人员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国发〔1984〕170号文件)办理,其他人员由双方协商,人员一经调出,即不再与空军发生组织上的联系。

四、地方民用航空企业要求使用空军机场,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后,可提供场道、通信、导航、气象等飞行保障服务,由财政部、总后勤部规定收费标准。

五、地方航空公司经营什么航线,按国发〔1985〕74号文件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后,其飞机的飞行活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以及国家民航当局的规定实施。其航路(线)保障、飞行情况通报等,应纳入民航系统和通信网络,由民航指挥。经批准使用空军机场起降的民用飞机,应服从驻场空军的统一指挥调度;凡使用空军机场而该机场已有民航机构的,则飞行指挥、商务服务等应纳入民航系统。

以上报告不妥之处,请指示。

  

                              空   军

                           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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