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上海市进一步开发开放浦东和搞活国营大中型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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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上海市进一步开发开放浦东和搞活国营大中型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函〔1992〕5号
1992年1月24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上海市进一步开发开放浦东和

搞活国营大中型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函〔1992〕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开发开放浦东和搞活上海国营大中型企业,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开发开放浦东的问题

  (一)从一九九二年到一九九五年,你市为开发浦东筹集资金,每年可发行五亿元人民币的企业债券、一亿元人民币的股票和一亿美元B种外汇股票,股票可以上市。发行债券,由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负责具体管理。对股票的发行工作,经国务院股票上市办公会议确定后,具体管理工作由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负责。

  (二)在国家外汇结存保持一定数额(二百亿美元)的基础上,如对外贸易情况好,外汇顺差再多一些,从一九九二年到一九九五年,每年国家在计划安排之后如有可能,可以为开发浦东安排二亿美元的贷款,利率为LIBOR+0.5%,由中国银行办理,按中国银行外汇贷款有关规定管理。项目按规定报国家计委审批。外汇额度和相应的外汇占款人民币资金,分别由国家计委和人民银行转给中国银行专户。

  (三)第四批日元贷款、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贷款,将尽可能安排。

  (四)对非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限额以上的,项目建议书经国家计委或国务院批准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由你市自行审批,但需报国家计委备案。对生产性项目,总投资二亿元以下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又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项目建议书经国家计委审批后,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可由你市自行审批,并报国家计委备案,属技术改造项目报国务院生产办备案;总投资二亿元以上的,仍需报国务院审批。

  (五)在全国统一的财政税收政策不变的情况下,为支持浦东的开发开放,从一九九二年至一九九五年,中央财政每年在拨给二亿元开发资金的基础上,再增加一亿元。

  (六)在外高桥保税区内设立从事转口贸易的外贸企业,授权你市自行审批,报经贸部备案。浦东新区内国营大中型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如不涉及计划列名商品、配额和许可证管理范围的,其企业外贸经营权可由你市自行审批,报经贸部和国务院生产办备案。

  二、关于你市国营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问题

  (一)一九九一年一次性给予你市技术改造贷款二十三亿元,已安排十亿元,今年将继续安排十三亿元,主要用于短、平、快项目。

  (二)所需技术改造的外汇贷款,请你市提出具体项目,报国务院生产办确定,国务院生产办将优先予以安排。

                           国务院

                       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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