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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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的批复
国函〔2006〕10号
2006年2月10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丹江口库区及上游


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的批复

国函〔2006〕10号

河南、湖北、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环保总局、林业局、南水北调办:

  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环保总局和南水北调办商有关部门报送的《关于审批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的请示》(发改地区〔2006〕10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力争通过5至15年的努力,确保丹江口库区水质长期稳定达标,满足南水北调中线调水要求,库区及上游地区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治理,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二、《规划》的实施,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突出重点,统筹安排,强化管理。要遵循“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防止产生新的污染源和水土流失,切实做好近期防治工作,加强水源地保护。

  三、《规划》是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依据。河南、湖北、陕西省人民政府(以下称三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领导和协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和完善水源地保护政策与法规,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控体系,推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落实《规划》实施的各项保障措施。

  四、三省人民政府是《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将《规划》内容纳入地方“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计划,逐级落实防治目标和任务。要建立多元化投融资体制,不断拓宽投资渠道,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应及时到位,并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吸纳社会资金和银行贷款共同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推进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在投资、价格和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

  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和协调。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国土资源、建设、水利、农业、环保和林业等部门,要根据《规划》提出的近期任务,结合本部门的工作,优先安排规划区内的项目,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六、认真落实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建设资金。要将《规划》提出的近期项目纳入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体方案,与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同步实施,所需资金列入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体投资,从中央补助、地方自筹和社会融资等多渠道筹措。远期项目逐步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七、对《规划》中涉及的建设项目,要认真做好前期工作,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投资,并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逐步实施。项目建成后,要加强运营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保护好丹江口库区的优良水质,改善库区周边及上游地区的生态环境,对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顺利实施以及区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努力,确保《规划》顺利实施,确保南水北调中线调水水质安全。

                              国务院

                         二○○六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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