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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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10〕13号
2010年2月4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10〕1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请审批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请示》(云政发〔2009〕16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你省地处我国西南边疆,是西部地区的国际陆路交通枢纽,也是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要省份,拥有丰富的动植物资源和矿产资源,人均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区域发展不平衡。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统筹土地利用,强化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三、加强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加大补充耕地力度;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稳定数量,提高质量。到2010年,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3.6万公顷以内,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义务量不少于3.6万公顷。到2020年,全省耕地保有量不少于598万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495.4万公顷。

四、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特别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科学配置城镇工矿用地,合理调控城镇工矿用地增长规模和时序,整合规范农村建设用地,保障必要的基础设施用地。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加大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力度,促进各项建设节约集约用地,积极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到2020年,全省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66.8万公顷以内,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110平方米以内。

五、进一步加强对区域土地利用的统筹和管控。滇中区,要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引导村镇建设适度集中,加强基本农田建设,改造中低产田,加强工矿废弃地复垦;滇东北区,要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耕地质量,推进农村居民点和农用地整理,保护天然林和长江防护林;滇东南区,要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引导工业项目集中布局,保障必要的基础设施用地,推进中低产田改造,防治土地石漠化;滇西区,要保障少数民族地区特色城镇建设用地,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加大耕地保护力度,大力推进土地整治,增加耕地面积;滇西北区,要重点发展以丽江古城、香格里拉为中心的生态旅游产业,合理发展中小城镇,强化基本农田建设,适度开发耕地后备资源,加强“三江并流”地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滇西南区,要积极推进基本农田建设,切实保护森林和水资源,加强地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六、在《规划》的指导下,尽快完成省以下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指标,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严格执行。要将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等约束性指标层层分解落实,不得突破。对预期性指标,要通过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以引导,力争实现。

七、严格实施《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事关国家和人民的长远利益,关系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高度重视实施工作。你省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规划目标实现。省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省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严格落实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制,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要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制度,强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严格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加强农用地转用管理;加强规划实施动态监管,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加强规划宣传,提高全社会依法依规用地的意识。国土资源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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