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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停办“五七”干校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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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停办“五七”干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1979)40号
1979年2月17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经中央决定,各地区、各部门和军队系统的“五七”干校一律停办。现将停办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五七”干校停办后,由原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需要,可以改为安置知识青年的基地或技工学校,有的也可改为轮训干部场所或农副业生产基地等。如本部门不需要的,应优先拨给农林部门举办农业学校、干训班、农业科研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使用,以利农业科技教育事业的发展。

“五七”干校若是占用大专、中专学校的,应退还给原来的学校。

二、需要移交给其他单位的“五七”干校,其土地、房屋、设备、农机具及其他各种设施,应相应移交给新的单位,一律造册登记,办好手续,不得拆散。有关移交事宜,属国务院系统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处理;属中央系统的,由中央办公厅处理;军队系统的,由军委总后处理;属地方的,由省、市、自治区处理。

三、需要移交的“五七”干校的工作人员,仍由原单位负责安排。中央党政军机关“五七”干校的办校工作人员需调回北京安排工作的,他们的家属和子女,是农村户口的,不得调京转为城市户口,可以随着干校的改变,继续留在原地工作或劳动,也可以转回原籍。

四、当前春耕在即,“五七”干校的土地应抓紧春耕春播,已经移交的,由接收单位负责耕种;交接未妥的,由原“五七”干校的主管部门负责种上,种好后再行移交。耕种不了的多余土地,原属农场、公社的,推给农场或公社。总之,不要耽误农时,荒芜土地。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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