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公布《通用规范汉字表》的通知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国务院关于公布《通用规范汉字表》的通知
国发〔2013〕23号
2013年6月5日于北京市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组织制定的《通用规范汉字表》,现予公布。

  《通用规范汉字表》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适应新形势下社会各领域汉字应用需要的重要汉字规范。制定和实施《通用规范汉字表》,对提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和文化教育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用规范汉字表》公布后,社会一般应用领域的汉字使用应以《通用规范汉字表》为准,原有相关字表停止使用。

国务院
2013年6月5日


附件:通用规范汉字表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