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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决定《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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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决定《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批复
国函〔2006〕92号
2006年9月7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决定《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

     的公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批复

国函〔2006〕92号

民航总局、外交部:

       国务院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5年2月28日决定批准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具体手续由外交部办理。
                                国务院
                               二○○六年九月七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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