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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西北地区地下水资源勘查开发工作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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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西北地区地下水资源勘查开发工作问题的批复
国函〔1997〕22号
1997年4月9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强西北地区地下水资源

勘查开发工作问题的批复

国函〔1997〕22号

地质矿产部,陕西、甘肃、青海省和宁夏、新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加强西北地区地下水资源勘查开发工作的请示》(地发﹝1996﹞ 24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加强西北地区地下水资源勘查开发工作,是关系西北地区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大事,要切实搞好。当前,要从解决西北地区人民群众生活、生产用水困难问题入手,加大西北地区地下水资源勘查、开发的投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二、西北地区地下水资源的勘查、开发,要搞好规划,要与该地区的水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相协调。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由水利部牵头,会同地矿部、林业部等有关部门及陕西、甘肃、青海省和宁夏、新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抓紧进行。总体规划的论证、协调工作,由国家计委牵头负责组织进行。

  三、西北地区地下水资源的区域调查和普查经费以中央级地勘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支出预算安排为主,地方投入为辅;对于其详查、勘探和开发(打井及配套设施建设)投资问题,按照“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以地方为主,采取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筹集解决。

  1997年度,除地矿部计划安排的2060万元地勘费外,从国家矿产资源补偿费勘查支出中安排2000万元,用于西北地区地下水资源勘查重点项目。1998年至2000年中央安排的有关经费问题,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地矿部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进行统筹安排,积极予以支持。

  四、国家科委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继续做好西北地区水资源合理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九五”科技攻关计划的实施工作,积极开展有关各项科研及其成果推广工作。

       国 务 院

        一九九七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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