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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北京市环境污染防治目标和对策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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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北京市环境污染防治目标和对策的批复
国函〔1999〕134号
1999年10月31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北京市

环境污染防治目标和对策的批复

 
国函〔1999〕13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你们报送的《关于修改北京市环境污染防治目标和对策及有关问题的请示》 (京政文〔1999〕5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改后的《北京市环境污染防治目标和对策(1998—2002年)》(以下简称《目标和对策》)。

二、同意北京市制定的环境污染防治目标。1999年,环境质量要有所改善;2000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非采暖期的空气质量、城市中心区地面水环境质量基本达标;2002年,大气和水环境质量按功能区划基本达到国家标准。

三、北京市环境污染防治所需资金主要由北京市筹集,中央财政给予适当支持。北京市要积极筹集和落实资金,以确保环境污染防治目标的实现。中央补助资金由北京市商国家计委、财政部等部门具体落实。

四、同意北京市按照有关规定提高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同意逐年提高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逐步使其达到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同意开征垃圾处理费,逐年提高收费标准,逐步使其达到处理成本。

五、北京市要认真组织实施《目标和对策》,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要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六、北京市及周边地区都要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开展植树造林、防风固沙、保护水源、小流域治理等,共同建设北京生态圈,形成保护首都环境的生态屏障。

北京是我们伟大社会主义祖国的首都,是全国的政治中心和文化中心,是国内外交往的窗口,也是全国环境污染治理的重点地区。做好北京市的环境保护工作,改善首都的环境质量,不仅关系国家的声誉和民族的形象,也关系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北京市要广泛动员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参与环境整治,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中央驻京各单位,必须全力支持北京市的环境整治和生态环境建设工作,严格遵守北京市为控制环境污染所制定的各项规定,共同努力,为把北京市建设成为清洁、优美、现代化的文明城市作出贡献。

 

         国 务 院

        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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