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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眉山地区设立地级眉山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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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眉山地区设立地级眉山市的批复
国函〔2000〕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0年6月10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0年/第25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2000年第2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眉山地区设立地级眉山市的请示》(川府〔1999〕3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眉山地区和眉山县,设立地级眉山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东坡区。

二、眉山市设立东坡区,以原眉山县的行政区域为东坡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东坡镇。

三、眉山市辖原眉山地区的仁寿县、彭山县、洪雅县、丹棱县、青神县和新设立的东坡区。

眉山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〇〇〇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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