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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资阳地区设立地级资阳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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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资阳地区设立地级资阳市的批复
国函〔2000〕7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0年6月14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0年/第32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2000年第3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资阳地区设立地级资阳市的请示》(川府〔1999〕2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资阳地区和县级资阳市,设立地级资阳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雁江区。

二、资阳市设立雁江区,以原县级资阳市的行政区域为雁江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雁江镇。

三、资阳市辖原资阳地区的安岳县、乐至县和新设立的雁江区。原资阳地区的县级简阳市由省直辖。

资阳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〇〇〇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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