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调整眉山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外观
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调整眉山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函〔2014〕1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4年10月20日 |
官方来源 |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彭山县设立眉山市彭山区的请示》(川府〔2012〕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撤销彭山县,设立眉山市彭山区,以原彭山县的行政区域为彭山区的行政区域,彭山区人民政府驻凤鸣镇西街98号。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规定及时勘定,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约法三章”的要求,不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不增加财政供养人员,不增加“三公”经费。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优化总体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4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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