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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成都双流国际机场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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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成都双流国际机场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
国函〔2000〕91号
2000年7月10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成都双流国际机场

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

国函〔2000〕9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求批准在成都双流国际机场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请示》(川府〔2000〕3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在成都双流国际机场开展口岸签证工作。

      国 务 院

     二○○○年七月十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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