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广州港口岸新沙港区设立检查检验机构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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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广州港口岸新沙港区设立检查检验机构的批复
国函〔1993〕160号
1993年11月16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州港口岸新沙港区
设立检查检验机构的批复

                国函〔1993〕16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置黄埔新沙港区口岸检查检验机构及增加人员编制的请示》(粤府〔1991〕9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广州港口岸新沙港区设立边检、海关、卫检、动植检、商检和港监等检查检验机构。人员编制一次核定为六百四十人,其中边检一百六十人、海关二百二十人、卫检七十人、动植检六十人、商检七十人、港监六十人。近期配备二百八十人,其中边检六十人、海关一百人、卫检三十人、动植检三十人、商检三十人、港监三十人。以上人员编制除边检外,均从地方党政群机关现有人员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具体编制由人事部按上述编制规模分别与各检查检验主管部门联合下达,逐步配齐。口岸办编制由地方解决。

  二、上述边检、海关、卫检、动植检、商检等单位的人员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建设资金,由国家补助一千二百四十万元(国家计委、财政部各安排一半),不足部分由地方解决。港监人员的办公、生活用房,由交通部解决。口岸检查检验单位的开办费,由地方解决。业务用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解决。

  三、为使广州港口岸新沙港区检查检验机构尽早开展工作,可由地方提供临时办公、生活用房。办公、生活设施建成使用前,由国家口岸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四、你省要求广州、黄埔两港区口岸的检查检验机构增编问题,目前暂不考虑。

                      国 务 院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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