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内蒙古海拉尔航空口岸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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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内蒙古海拉尔航空口岸的批复
国函〔1993〕97号
1993年7月6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

内蒙古海拉尔航空口岸的批复

国函〔1993〕97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重新开放海拉尔航空口岸的请示》(内政发〔1992〕136号)和《关于恢复海拉尔国际航空口岸的请示》(内政发〔1993〕5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海拉尔航空口岸对外开放,开辟海拉尔至俄罗斯的空中航线。

二、有关飞行航线问题,由民航总局报空军审定。

三、检查检验等单位的人员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建设资金和开办费,由地方解决;所需业务用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解决。

四、海拉尔航空口岸开放前,由国家口岸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对外公布。

                            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七月六日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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