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广西北海航空口岸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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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广西北海航空口岸的批复
国函〔1993〕11号
1993年2月9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

开放广西北海航空口岸的批复

国函〔1993〕1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要求批准设立广西北海国际航空口岸的请示》(桂政报〔1992〕16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开放北海航空口岸,限使用我国籍飞机飞香港航线。

二、有关飞行航线问题,由中国民航局报空军审定。

三、检查检验等机构的人员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建设投资及开办费,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所需业务用仪器设备、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四、北海航空口岸开放前,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正式对外公布。

                           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二月九日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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