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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齐齐哈尔航空口岸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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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齐齐哈尔航空口岸的批复
国函〔1993〕77号
1993年6月4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

齐齐哈尔航空口岸的批复

国函〔1993〕7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求批准开辟齐齐哈尔航空口岸及齐齐哈尔至俄罗斯乌拉乌德国际航线的请示》(黑政发〔1992〕17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齐齐哈尔航空口岸对外开放,飞中俄航线。

二、中、俄双方的班机按现有的国际航路飞行。有关飞行具体事宜,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报空军审定。

三、检查检验等机构的人员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建设投资及开办费,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所需业务用仪器设备、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四、有关机场管理事宜,由地方政府商空军办理。

五、齐齐哈尔航空口岸对外开放前,由国家口岸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正式对外公布。

                           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六月四日

(本文有删减)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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