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泉州港口岸围头港区对外开放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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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泉州港口岸围头港区对外开放的批复
国函〔2006〕76号
2006年8月18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泉州

港口岸

围头港区对外开放的批复

国函〔2006〕7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扩大开放泉州港口岸围头港区的有关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泉州港口岸围头港区对外国籍船舶开放。围头港区对外开放水域范围为以下十点连线内:东经118°31′30″、北纬24°29′04″,东经118°33′48″、北纬24°29′04″,东经118°33′48″、北纬24°29′36″,东经118°33′23″、北纬24°29′36″,东经118°33′23″、北纬24°30′54″,东经118°34′00″、北纬24°30′54″,东经118°34′00″、北纬24°31′15″,东经118°33′23″、北纬24°31′15″,东经118°33′23″、北纬24°32′40″,东经118°31′30″、北纬24°32′40″;岸线开放范围为:东经118°33′32.09″、北纬24°31′00.36″,东经118°33′40.11″、北纬24°31′03.68″两点连线内,码头岸线长248米。有关军事设施安全保密等具体事宜,由你省与当地军事部门商定。

二、同意将围头港区对外开放涉及的海关、检验检疫、边检业务分别由现有查验机构承担,不再单独设立查验机构。

三、泉州港口岸围头港区对外开放前,由海关总署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对外公布。

国务院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八日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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